給付工程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04號
KSDV,98,補,104,200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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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尚潔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原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代墊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5,781,4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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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潔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