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除字,98年度,24號
KSDV,98,審除,24,200901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南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42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42 號公 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 月3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 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
│附表: 98年度審除字第2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郭宜玟 │高雄銀行大│000000000000│70,770元 │97年3月15日 │259978 │ │
│ │ │發分行 │ │ │ │ │ │
├──┼──────┼─────┼──────┼────────┼───────┼──────┼───┤
│002 │郭宜玟 │高雄銀行明│71068-9 │66,588元 │97年3月15日 │0000000 │ │
│ │ │誠分行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南特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