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二一號
再審原告 欣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
再審被告 大宇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該博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八十八年度
簡上字第三六九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裁定命 再審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碧芳 法官 林秀圓 法官 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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