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8年度,14號
KSDV,98,審消債更,14,200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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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 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 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 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⒉聲請人之95、96年國稅局之綜合所得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⒊95年、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 轉帳資料代替)。
⒋依法應分擔扶養林傅招金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 表,並請提出該扶養義務人之95、96年國稅局之綜合所得稅、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⒌受扶養人林傅招金96年、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 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 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 文件。
⒍聲請人所列支出膳食、保險、生活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 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



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⒎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⒏最近1 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紅色聯單)及 債權人清冊 (綠色聯單)。
⒐請明擔任吳弈煬及吳蕙琪保證債務人之原因,並提出該契約書 影本及其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並請說明保證債務是否逾期 。
⒑聲請人所有門牌號碼為高雄縣美濃鎮○○里○○路54號房屋之 建物最新登記謄本正本並提出聲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之課稅 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並陳報不動產交易價值及其證 明文件。
⒒請說明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所載類別為「利 息」之所得20796 元之存款總額及處分情形,以及台灣銀行95 年間之存摺明細等相關證明文件。
⒓請說明95、96年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所載類別 為「競技」之所得來源及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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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