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522號
TPDM,91,訴,522,2002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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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八二二、八六
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扣案電腦設備貳套(內含主機、螢幕、鍵盤、滑鼠等物)、燒錄機壹臺、ADSL數據機壹台、盜版音樂母片壹佰貳拾片、空白光碟片肆佰伍拾叁片、燒壞光碟片壹佰片、郵局劃撥存款通知單壹拾貳張、郵局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伍拾貳張,均沒收。
事 實
一、緣附表所示「天涯」、「I'm your girl」、「最後火車站」、「回來」、「流 星」、「約定」、「不顧一切」、「愛過你」、「真朋友」、「雨過天晴」、「 素顏」、「無法忘記」等音樂著作物,分別係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艾迴 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 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歌林天龍音樂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瑞星唱片有限公司等享有著作權之音樂著作 ,非分別經前揭擁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 而交付。
二、甲○○意圖藉由網路銷售自製盜版光碟營利,遂基於概括故意,自民國(下同) 八十九年六月間某日起,在桃園縣八德市○○路一一一二號之三,三樓住處(下 稱:謝宅),以其向網路服務業者(ISP)「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下稱 中華電信,址設臺北市○○路○段廿一號)所申請,利用(○三)000000 0號電話線傳輸信號之ADSL(透過傳統電話線路,寬頻上網之電信技術)專線及 其所有之個人電腦(含主機、螢幕、鍵盤、滑鼠)等週邊設備連接網路,並向下 列網路公司申請虛擬空間架設網站,均命名為「MP蟲網站」,並張貼販售盜版 音樂光碟廣告:
⑴向「香港商香港電訊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所經營網站http://www.net- vigator.com.tw,申設網址 http://www.netvigator. com.tw/ mpbug/ 。 ⑵向「亞太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二七七號十六樓 ),所經營之網站http://www.ht.net.tw,申設網址http://www.mail.ht .net. tw/ picts 。
謝君除在網站刊登販售盜版音樂著作物之廣告,又申請下列免費電子郵件信箱與 客戶連絡:
⑴向「網路家庭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段二一六號四 樓)申請免費電子郵件信箱marun@tomail. com.tw 。 ⑵向「開曼群島商奇摩站股份有限公司」(或臺灣奇摩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設 址臺北市中正區○○○路○段一○○號十二樓,郵件伺服器在臺北市○○區○



○路一二五號九、十樓由數位公司代管)申請免費電子郵件mpbug@kimo. com. tw 。
謝君利用上開電子郵件發信至在網路新聞討論群(NEWS GROUP),張貼含有前揭 網址超連結之廣告信,供楊岳文、阮漢偉、李國輝、林成寬等多名不特定人上網 ,透過點選超連結方式連結MP蟲網站,再填載地址、電話、預定購光碟片種類 、數量等,以電子郵件下單向謝君訂購盜版音樂光碟。三、謝君收到楊岳文、阮漢偉、李國輝、林成寬等人之電子郵件訂單後,即依訂購內 容將音樂專輯或選定歌曲,以其所有之個人電腦及其內建燒錄機等設備,基於擅 自重製之概括故意,先後多次在謝宅內,擅自將由網路下載之上開盜版MP3( ISO/MPEG Audio Layer3)檔案格式之音樂著作物,混合燒錄在空白光碟片( CD-R)中,再以每片盜版音樂著作光碟片新臺幣(下同)二百元或五百不等代價 出售,訂購者且須負擔郵寄匯款費用一百元;謝君並透過不知情之郵差以代收貨 貸款方式送貨、收款,並將收取款項匯入甲○○所指定之郵局帳號(戶名王碧珠 ,帳號00000000號)。嗣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八日下午二時許,為警持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搜索票,搜索謝宅並扣得謝君所有電腦設 備二套(內含主機、螢幕、鍵盤、滑鼠等物)、燒錄機-臺、ADSL數據機一 台、盜版音樂母片一百二十片(MP3檔案格式,充作來源光碟使用)、供燒錄使 用之空白光碟片(CD-R)四百五十三片、燒壞光碟片一百片、郵局劃撥存款通知 單十二張及郵局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五十二張。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 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 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 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歌林天龍音樂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瑞星唱片有限公司共同委由楊金生告訴,由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關於右述事實,被告甲○○先後於警訊(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八二二號案卷第三 至四頁、五七至五九頁)、檢訊(見同卷第七五頁)、本院審理時(見九十一年 六月四日訊問筆錄)坦承所為。右述音樂著作物分別由告訴人享有著作權,於前 列時地遭謝君擅自燒錄、販售,亦經告訴人代理人楊金生指訴明確(見右述偵查 卷第六0至六三頁、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六六九號案卷第一至四二頁)。此外,並 有被告所有電腦設備二套、燒錄機-臺、ADSL數據機一台、盜版音樂光碟片 一百二十片、供燒錄使用之空白光碟片四百五十三片、燒壞光碟片一百片、郵局 劃撥存款通知單十二張、郵局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五十二張扣案;另有告訴人所 提供郵局劃撥存款通知單四張、郵局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四張在卷(見九十年度 偵字第六八二二號案卷第六六至六九頁),且有被告電腦列印盜版音樂光碟目錄 、訂購盜版音樂電子郵件、客戶資料等在卷(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八二二號案卷 第五至五三頁)。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二、核被告甲○○意圖銷售而擅自燒錄盜版音樂光碟行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第二項意圖銷售而重製罪;其於重製後進而販賣、意圖散佈而持有盜版音樂光碟



,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處罰。所 犯上述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重製罪處斷。謝君先後多次重製 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 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本院考慮上述情節,並參酌被告素行狀況良好、犯 罪原因與手段、家境狀況、本罪法定刑係六月以上五年以下、重製與販賣盜版品 數量、所得利益、其行為對被害人所生危害程度、犯罪後態度良好、謝君國小畢 業後自修電腦知識、惟欠缺相關法令知識(網路上所散佈MP3或其他格式音樂 著作物,未必均獲得著作權人授權,使用者仍應查證始得重製)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再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證,其因一 時失慮,致觸刑章,事後深具悔意,經此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 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被告於緩 刑期間內應確實遵守相關規定,如因故意犯罪致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將 撤銷緩刑並執行原有刑期。)(被告如欲明瞭MP3與著作權法關係,可上網尋 找相關法令見解,以免再度觸法。)
四、扣案電腦設備貳套(內含主機、螢幕、鍵盤、滑鼠等物)、燒錄機壹臺、ADS L數據機一台、盜版音樂母片壹佰貳拾片、空白光碟片肆佰伍拾叁片、燒壞光碟 片壹佰片、郵局劃撥存款通知單壹拾貳張、郵局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伍拾貳張, 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法宣告沒收。五、綜上所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 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燁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影本)。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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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香港電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