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999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丙○○
樓
債 務 人 甲○○○○○○
樓
債 務 人 乙○○○○○○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零參元,
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就讀精鍾商專(現為台灣觀光學院)
時邀同債務人陳麗鳳、楊定霖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
上就學貸款」,總計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拾柒元整
,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
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
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壹拾
萬壹仟捌佰參元及如附表所載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
討無效,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債
務人陳麗鳳、楊定霖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999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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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陳麗鳳即陳│0000000 │0000000 │年息3.54% │
│ │101803│麗卿,楊定├──────┼──────┼───────┤
│ │元 │霖即楊明忠│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6.426% │
│ │ │,丙○○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陳麗鳳即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1803│麗卿,楊定│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霖即楊明忠│ │ │百分之十,逾期│
│ │ │,丙○○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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