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867號
KSDV,98,司促,867,2009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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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67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鴻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
  元,
  及自■片語■(送達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
  ■片語■(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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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