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67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鴻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
元,
及自■片語■(送達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
■片語■(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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