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740號
KSDV,98,司促,740,2009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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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40號
債 權 人 瑞陽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楊正寶即正倡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零玖佰柒拾貳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漢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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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陽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