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0號
KSDV,98,司促,60,2009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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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0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雲起遊戲代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玖萬貳仟零柒拾伍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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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雲起遊戲代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雲起遊戲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