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02號
債 權 人 宏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統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統吉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票號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之支票背面
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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