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98號
債 權 人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王玲秋即大三福工程行
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玲秋即大三福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玲秋即大三福工程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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