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32號
KSDV,98,司促,432,2009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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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32號
債 權 人 映鴻設計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榮建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榮建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映鴻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榮建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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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建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映鴻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