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13號
KSDV,98,司促,413,2009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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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13號
債 權 人 集泉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滾動商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肆萬伍仟玖佰元,及其中
  ㈠新台幣貳拾萬元、㈡新台幣參拾肆萬伍仟玖佰元,㈠自民
  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㈡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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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泉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滾動商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