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13號
債 權 人 集泉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滾動商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肆萬伍仟玖佰元,及其中
㈠新台幣貳拾萬元、㈡新台幣參拾肆萬伍仟玖佰元,㈠自民
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㈡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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