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218號
KSDV,98,司促,3218,2009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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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21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高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HN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05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200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HN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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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桂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