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21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高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HN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05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200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HN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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