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809號
KSDV,98,司促,2809,200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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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09號
債 權 人 福方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潤油國際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潤油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潤油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請求之債務人究為丙○○亦或潤油國際有限公司
四、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000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
五、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0000000、0000000 ,既尚未到期,尚不能請求,請更正正
  確之請求金額。
六、代理人乙○○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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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方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油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