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09號
債 權 人 福方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潤油國際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潤油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潤油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請求之債務人究為丙○○亦或潤油國際有限公司?
四、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000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
五、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0000000、0000000 ,既尚未到期,尚不能請求,請更正正
確之請求金額。
六、代理人乙○○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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