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087號
KSDV,98,司促,2087,200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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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08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拾陸萬壹仟肆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捌佰肆拾伍萬肆仟肆佰壹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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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