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17號
債 權 人 漢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二、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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