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5號
KSDV,98,司促,15,2009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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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5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郡展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壹佰貳
  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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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郡展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