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5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郡展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壹佰貳
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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