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41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王世豪即亞森企業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世豪即亞森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債務人王世豪即亞森企業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