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241號
KSDV,98,司促,1241,200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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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41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王世豪即亞森企業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世豪即亞森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債務人王世豪即亞森企業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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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