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046號
KSDV,98,司促,1046,200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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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46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黃文宗即銘政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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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