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037號
KSDV,98,司促,1037,200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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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3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吳勝益即柏欣企業行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一、
  ㈠債務人吳勝益即柏欣企業行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台幣肆拾陸萬參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吳勝益即柏欣企業行甲○○丙○○等人應向債
   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
   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吳勝益即柏欣企業行甲○○丙○○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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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