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54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被 告 榮廣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
被 告 甲○○
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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