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49號
上 訴 人 黃淑婚即美綠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97年度訴字第204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6,
4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