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414號
KSDV,97,訴,1414,2009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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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00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31,2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張茹棻
                  法 官 郭瓊徽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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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