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695號
KSDV,97,補,1695,200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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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95號
再審原告  甲○○
            號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華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再審之訴事件,
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7年度
勞簡上字第1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該第二審確定判決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583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
1,9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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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