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2535號
KSDV,97,拍,2535,2009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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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253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德達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 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 年度臺抗字第128 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4 月26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以 下同)5,0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動產抵押權,期限至民 國96年4 月24日止,經登記在案。嗣於民國96年12月19日經 雙方同意變更為不定期,與新台幣壹佰參拾萬元,亦經登記 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6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 1,300,000 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 約定計算,並有違約金之約定。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自 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船舶 抵押借款契約書影本一件、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登記證書 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為證。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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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達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