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2851號
聲 請 人 佳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未釋明本票提示日,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 97年12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仍未 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