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3003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暉鵬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暉鵬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抵押權設定效力範圍是否包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建號
2287號建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