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427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丙○○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壹萬參仟參佰伍拾陸元,
及如附表①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丁○○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肆拾貳萬肆仟捌佰陸拾陸元,
及如附表②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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