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33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0巷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壹拾壹萬參仟伍佰壹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及如附表所示之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
並按實際延遲付款天數收取年利率百分之十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