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0219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丙○○
樓之1
債 務 人 泰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玖萬參仟參佰肆拾參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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