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70219號
KSDV,97,司促,70219,20090105,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0219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丙○○
            樓之1
債 務 人 泰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玖萬參仟參佰肆拾參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1/1頁


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