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67665號
KSDV,97,司促,67665,2009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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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7665號
債 權 人 朝源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李坤峰即鋐昌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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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朝源鐵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