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65476號
KSDV,97,司促,65476,2009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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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5476號
債 權 人 名乙實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余榮昌即尚品商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余榮昌即尚品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余榮昌即尚品商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三、增列債權人名乙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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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