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5476號
債 權 人 名乙實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余榮昌即尚品商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余榮昌即尚品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余榮昌即尚品商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三、增列債權人名乙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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