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62916號
KSDV,97,促,62916,20090110,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2916號
債 權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
十月二十八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應予撤銷。
聲請駁回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 ,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之性 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均著 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乙○已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七日 死亡,有債務人乙○之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 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原支付 命令有顯然錯誤,應予撤銷。支付命令聲請併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1/1頁


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