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34號原 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受 告知人 合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阜佑國際開發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 邱佩芳律師 楊翰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凱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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