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890號
上 訴 人 信友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續任獎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75,02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鳳山分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吳文婷
法 官 林意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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