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98年度,17號
KSDM,98,審簡附民,17,200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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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7號就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
5966號家暴傷害罪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月16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陳芸珮
  書 記 官 陳玉娥
  調解委員 洪淑淨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調解委員 洪淑淨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六千六百元,達成和解。
二、給付方式:當庭給付完畢,並經原告點收無訛。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原告撤回告訴。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陳玉娥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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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