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7號就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
5966號家暴傷害罪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月16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
。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陳芸珮
書 記 官 陳玉娥
調解委員 洪淑淨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調解委員 洪淑淨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六千六百元,達成和解。
二、給付方式:當庭給付完畢,並經原告點收無訛。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原告撤回告訴。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陳玉娥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