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丙○○ 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代理人 乙○○ 第三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分公司 代理人 李中坤 同上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4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3735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12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王品惠 書 記 官 馮欽鳳 調解委員 郭正鵬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丙○○ 代 理 人 丁○○ 被 告 甲○○ 代 理 人 乙○○ 第 三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分公司 代 理 人 李中坤 調解委員 郭正鵬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一、被告及第三人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整(含強制保 險給付),前開款項應於九十八年二月十日前,以現金一次 給付完畢。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原 告 丙○○ 代 理 人 丁○○ 被 告 甲○○ 代 理 人 乙○○ 第 三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分公司 代 理 人 李中坤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馮欽鳳 法 官 王品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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