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98年度,14號
KSDM,98,審交簡附民,14,20090112,1

1/1頁


原 告 丙○○
  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代理人 乙○○
  第三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分公司
  代理人 李中坤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4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
第3735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1 月12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王品惠
  書 記 官 馮欽鳳
  調解委員 郭正鵬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丙○○
  代 理 人 丁○○
  被  告 甲○○
  代 理 人 乙○○
  第 三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分公司
  代 理 人 李中坤
  調解委員 郭正鵬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及第三人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整(含強制保
  險給付),前開款項應於九十八年二月十日前,以現金一次
  給付完畢。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原  告 丙○○
  代 理 人 丁○○
  被  告 甲○○
  代 理 人 乙○○
  第 三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分公司
  代 理 人 李中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馮欽鳳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1/1頁


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