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97年度,5908號
KSDM,97,審簡,5908,200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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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5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254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踰越門扇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踰越 安全設備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被 害人吉霖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電纜線裸線1 批,所為實 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竊上開物品已 由被害人領回,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智識程 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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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霖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