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89年度,856號
TPDM,89,自,856,200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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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五六號
  自 訴 人 蔡陳寶貴
  自訴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佩儀律師
  被   告 賴美淑
        林育彥
        陳永發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併同附帶民事訴訟(八十九年重附民字第一二七號)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自訴意旨除如自訴狀影本外,補稱自訴人蔡陳寶貴係被害人蔡德一(已死亡)之 配偶,其係以蔡德一配偶身分獨立提起自訴;又自訴人誤將被告賴美淑之住址寫 錯,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等語。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 條第一項所規定。又就刑事訴訟法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 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台南市,而其犯罪地又係在台南市中央健保局南區 分局,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及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說明,均有未合,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四百八十九條第 二項、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 亭 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 記 官 羅 欣 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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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