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0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世昶
選任辯護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
林麗芬律師
被 告 張莒華
選任辯護人 葉大慧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建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