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9年度,2102號
TPDM,89,易,2102,2002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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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0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世昶




  選任辯護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
        林麗芬律師
  被   告 張莒華




  選任辯護人 葉大慧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建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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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