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8年度,1628號
TPDM,88,訴,1628,2002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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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二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宋志衡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偵字第五八一三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丑○○無罪。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丑○○係台北縣新店市○○路五二五之一號十樓瑞影企 業有限公司 (下稱瑞影公司)之職員,負責瑞影公司於高雄地區之買賣伴唱帶業 務,詎被告丑○○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六年間起 ,利用職務之便連續或將貨款以多報少侵占貨款或擅自變造合約內容之方式,侵 占瑞影公司客戶御蝴蝶視聽歌唱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平等店(起訴書誤載 為平篤店)、五福店、荷蘭村KTV及一線情視聽歌唱店(為告訴人弘音公司之 客戶,起訴書漏未記載告訴人弘音公司)等之訂購伴唱帶貨款約計新台幣 (下同 )一百九十七萬餘元,嗣經瑞影公司(起訴書漏未記載告訴人弘音公司)派員循 線查獲;因認被告丑○○涉犯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 與第三百卅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 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 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 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十六號與三十年台上字第八一六號分別著有判 例可資參照。另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構成要件,必以行 為人主觀上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客觀上則須行為人因業務上持有 他人之物品,而將他人所交付之物易持有為不法所有,或將他人所交付之物私擅 加以處分始足當之。
三、又「無辜之推定」乃刑事司法程序上之基本原則,此種原則表現在刑事案件中, 只是另一種形式表示負擔之法則。易言之,刑事案件之追訴,必須提出證據(舉 證負擔),並需說服至無合理懷疑之地步(證明負擔),始能謂被告有罪。又此 處所謂「合理的懷疑」是指在一切證據經過全部的比較或考慮後,審理事實的法 官本於道義良知,對於該項證據有可以說出理由來的懷疑,此時對於追訴之事實 ,便不能信以為真,便應對被告作出無罪之判決。又該項無「合理懷疑」(證明 之負擔)應到達何種程度,一般原則上應依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分別,而有不 同之要求,以淺顯易懂之概念而言,前者(民事訴訟)乃錢債細故,後者(刑事 訴訟)係人命關天。故對於刑事案件之被告,用有罪之判決剝奪其生命、自由和 名譽等法益,顯應需要更為嚴謹之法則,甚至罪刑越重者,應該要求說服(無合 理懷疑)之程度也越高。在許多民事案件之判例上,除了證據優勢(PREPO



NDERANCE)法則以外,還要有更進而有明白、強而有力、足使人信服之 證據,刑事上自應比前開要求更高,始得對被告為有罪之判決。最高法院八十八 年台上字第九五四號判決亦認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 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到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 之認定」,即採此見解。
四、關於本件公訴案件之審判程序,依事訴訟法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有舉證責任(按上開法條已經立法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三讀修 正通過,共增修為四項;並經總統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公布,而於同年月十日生 效;原法條改為第一項,增修為:「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方法」);由上開立法與修法之規定,可知吾國之刑事訴訟制度之 設計,顯係根據無罪推定之原則,以檢察官立於當事人之地位,對於被告進行追 訴,則檢察官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自應負提出證據與說服之實質責任,亦即科 檢察官應負舉證之責任與義務,藉以說服法院,並藉此督促檢察官善盡實行公訴 之職責;依前揭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修正後改為同條第一項 ),在公訴程序中,檢察官既負有舉證責任,則可知檢察官係居於控方主控者之 地位。再按刑事訴訟既係以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為其目的,故在公訴程序中有關 待證事實之認定,自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以使法院獲得形成確切之心證;又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本屬無辜之人,本不負舉證責任;故欲將被告定罪,自應由 控方之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亦即檢察官應負提出證據與說服之實質責任,藉以使 法院獲得形成確切之心證,產生確信,進而就待證事實予以判斷確認。五、本件公訴人起訴書認為被告丑○○涉犯有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與業務侵占等罪嫌 ,無非係以告訴人瑞影公司代理人劉國潘於偵查中之指訴,與證人乙○○和寅○ ○等人於偵查中證述及偵查中附卷之合約書等資為被告丑○○涉犯有上開罪嫌之 唯一依據。惟訊據被告丑○○則堅決否認有公訴人起訴之上開犯行,辯稱:(一 )、告訴代理人所提到者皆為瑞影公司與客戶所簽訂合約的行為,這裡面故意忽 略瑞影公司是完全掌握市場的行為,瑞影公司有關市場的客戶的提報;瑞影公司 針對其合約徵信、照會的行為;合約這麼嚴肅,非一人所能完成,而是經由多方 制式單位管制才得以形成;合約裡面的條款有提到本合約經甲乙雙方簽認、蓋章 始得有效,當年蓋章的前提是完成前段多層制式管制的行為才完成的,事隔多年 ,瑞影公司完全否認以前所提的合約精神所在,那是否會變成瑞影公司根本不尊 重合約精神,意思是合約已經蓋章答應成立,事後又否認,然後轉嫁到美旋律負 責人即被告丑○○身上。(二)、證人乙○○、陳永生、子○○他們三人在瑞影 公司任職,在偵訊中有問到被告身分的問題,他們都採一致的回答說,他們是瑞 影公司的員工,而被告也是瑞影公司的員工,他們三人都是八十四年六月由被告 在高雄獨資成立美旋律有限公司應徵進來的員工,其薪資都是被告支付的,可是 他們在職的關係,卻完全否認上述的事實,變成說是領瑞影公司的薪資;這可由 八十五年度扣繳憑單得知證明,但被告無法取得,而台北瑞影公司它是八十五年 度十月份才成立,而高雄美旋律公司也是在當時才與它接洽代理的。(三)、證



人寅○○是瑞影公司合約的領導人、決策人,他在證言中有提到瑞影的合約賣的 的著作權法的精神,其意思就是說,同等的物品因地區不同,有不同等的價位, 例如:一套十萬元,在別的地區也有可能賣十萬元兩套,所以這個合約是經由他 們徵信、銀行照會,每個月的的盤點、對帳,所以通過這些管制,台北瑞影公司 才行蓋章通過,如果沒有通過,他們就會退回合約。(四)、有關八十七年偵字 第一三四四六號偵查卷宗內之三份切結書部分,伊不曉得是何意;因為裡面所寫 的客戶、內容伊完全不清楚,也不了解是何意思;證物三十四應收帳收回明細單 部分,伊在總經理欄簽字,那是標準制式,每天要簽很多,簽認的意思是為了每 個月伊與瑞影公司佣金的計算憑證,所以伊才會簽;有關土地銀行苓雅分行八十 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函文內容及所附支票正、反面影本方面,因為高新銀行是美旋 律公司的帳戶,所有進出貨款都由該帳戶代收,因伊是美旋律公司的負責人,所 以以伊之名義申請,該張支票是經由瑞影公司背書蓋章轉讓,是屬於美旋律公司 的貨款,所以美旋律公司再提到高新銀行公開交換;另外農民銀行大順分行九十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函文內容及所附己○○簽發的支票正、反面影本面額二十萬元 部分,因該張支票一樣是經由高新銀行美旋律帳戶交換,是屬於美旋律公司的貨 款。(五)、有關告訴人代理人於九十年十一月六日提出之合約書原本兩份、九 十年十一月十六日提出之合約書原本三份方面,該九十年十一月六日的證物四後 面附則及付款票據明細明顯被塗改,因為它是要附和證物五‧九十年十一月十六 日提出的證物七的付款票據明細有明顯塗改,為了要附和證物六。證物六、證物 七附則部分,是兩家不同的公司;編號1613部分證物七,原有的號碼不是1613 ,是用修正條覆蓋原有的號碼;伊確實是八十四年四月結束伊本來在桃園中壢的 華新企業社,同年六月搬到高雄鼓山區,嗣與當地人士成立美旋律公司,伊是股 東之一,八十五年伊即代理台北瑞影公司的合約,所以伊並非瑞影公司的職員。 ,三年,其餘如論告書所載。(六)、伊曾要與瑞影公司溝通,惟被該公司秘書 回絕;一個合約的完成要經過多層管制,不可能由伊一人瞞天過海,伊本身在高 雄並沒有直接經營業務工作,且不熟悉市場與客戶,如何去竄改或削減客戶權益 的行為,合約內有伊之筆跡,伊如何填寫資料,資料的來源是由業務所提供,均 為合約制式的流程,且合約本身是預收票據,預收票據分十期或十二期,就財務 會計的科目來講,是存出保證金與存入保證金,客戶的存出保證金要由當月發票 沖銷,如果是客戶簽約的金額與實際瑞影公司開立的發票不同,該客戶的存出保 證金就無法當月沖銷,會形成會計科目不符,所以會產生帳目有所不同,會計最 清楚,才有辦法沖銷的;各等語。
六、辯護人除以言詞辯護外,另具狀辯護稱:(一)、偽造文書部分:1、瑞影公司 人事主管庚○○在 鈞院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庭訊中證稱:「我在用印時有看過合 約書用鉛筆寫的,我也曾向上面反應過……有時合約金額未記載……」。由此可 證,用鉛筆寫的合約書確係經過瑞影公司的同意才用印,該合約書鉛筆記載部分 迄無塗改,其中關於伴唱帶之支數及金額亦與送貨單記載相符,何能曲解為偽造 ?2、合約書一式二份,公司與客戶各執存乙份,參照合約書第十條之記載及交 易習慣理應如此,公司對於合約有關之支數及金額當然知情,伴唱帶支數及金額 為交易最重要部分亦必然有嚴密控管。3、告訴人指控被告利用機會自行在空白



合約書用印等情,惟未舉證以實其說,矧合約書之用印係表示買賣關係之成立, 公司同意買賣之條件,焉有兒戲之理?任由被告作弊?4、告訴人提出用鉛筆填 寫的合約書指控被告偽造其內容云云,細看該合約書上並無塗改之痕跡,且與倉 管、會計列管之原始數據完全吻合(指業務員交給會計、倉管尚未用印前之合約 書所記載之支數及金額),何來偽造?5、告訴人提出之合約書,封面上的編號 經過利可白塗改,客戶之店名及地址亦有多處事後塗改,不無對配證物之嫌疑。 6、告訴人提出客戶事後出具之切結書,業據告訴人公司職員子○○供承是董事 長的特別助理指示他製作的。但據一線情KTV之會計辛○○在 鈞院八十九年二 月二十二日庭訊中證稱「對於切結書之內容毫無所悉,其上立切結書人辛○○非 其筆跡……」,由此可見該切結書涉及偽造之嫌疑,且其上之印文為「統一發票 專用章」,其真實性令人置疑。足證告訴人不無涉嫌企圖以切結書所載之金額及 支數作為合約書有關金額及支數不符之佐證,以圖陷被告於不利。再參照享溫馨 公司之切結書亦為同一人之手筆,也祇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顯有弊情至明 。(二)、關於侵占部分:1、瑞影公司之會計、倉管、業務員、現任主管等人 ,先後在偵審分別供明出貨之嚴密控管流程,被告個人從未提領過伴唱帶,亦無 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有冒領、溢領伴唱帶之情事。2、至於被告提領許鸞鳳簽發十 萬元支票乙紙及戊○○簽發十七萬元支票乙紙,乃美旋律公司與發票人間之交易 ,未經發票人到庭陳明,實情無從了解,不能單憑告訴人片面之指述而作為不利 於被告之認定。3、該二張支票雖以被告個人之帳戶提示,而不用美旋律公司帳 戶提示,乃因被告為該公司之實際經營者,登記股份百分之六十,其餘股東是人 頭;亦經證人黃碧蓮、子○○、陳永生分別供述在案。故其以個人帳號提示並不 違背常情。(三)、被告不是告訴人公司之員工:1、庚○○在 鈞院八十九年 一月四日庭訊證稱「被告是公司正式員工,公司有發佈人事命令,書面資料要找 找看……」,如此重要人事任命迄未提出文件資料以供參酌,且據現任經理陳永 生在 鈞院證稱,渠受聘為現任經理有正式任命文件參照,有違常理。2、庚○ ○證稱「被告固定薪資每月五萬元……」,惟告訴人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呈庭刑 事告訴意旨狀證物五「薪資扣繳憑單」八十六年度(八十五年十二月到八十六年 十一月)共計玖拾壹萬伍仟元,每月平均為柒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據證物六「十 一筆匯款單之金額自陸萬多元至壹拾陸萬多元不等,合計金額為捌拾伍萬陸仟壹 佰伍拾貳元,顯見被告之收入應係來自佣金,參照其他業務員之證詞亦係以佣金 計酬。3、據證物四被告人事資料卡,其中到職情形職稱一欄係空白,並無職務 之記載。4、告訴人呈庭之合約書,亦有經銷商一欄由美旋律公司或被告本人之 用印。送貨單均特別註明「美旋律公司指送」等情,足證被告與告訴人之關係僅 存在經銷之關係而已。5、至於告訴人為被告參加勞保及開立薪資扣繳憑單,乃 時下一般所謂節稅之手段,參照投保之月薪為參萬陸仟參佰元,而非伍萬元即可 證明。(四)、依據告訴代理人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刑事陳述狀所列被告涉嫌犯 罪之事實,提出答辯:1、告訴人提出被告之薪資扣繳憑單及轉帳記錄,二者之 金額不符,公司人事主管庚○○證稱「被告薪資固定每月伍萬元,沒有佣金等額 外給付云云」。惟據告訴人於刑事陳述狀一、(四)則供承有獎金,告訴人公司使 用之定型化合約書內即備有「經銷商」一欄且有丑○○在「經銷商」處蓋章,參



酌送貨單亦特別註明「美旋律公司指送」字樣,足證兩造間之關係單純是經銷至 明。至於支領出差費等,原屬極為正常之事,乃告訴人節稅之手段而已,不能作 為僱佣關係之證明方法,參酌弘音公司從未支付過任何費用予被告,被告在弘音 公司亦無任何職稱。證人子○○所稱之主管,被告為美旋律公司之大股東,亦為 該公司之實際經營者,而瑞影公司又使用美旋律公司的辦公室,並且二家公司的 名片亦印在一起,故稱被告為主管之用意,應指其為美旋律公司的決策者而言。 至於被告在有關文件上簽名僅供作計算佣金之證明而已。2、「駐區經理丑○○ 」之印章,被告從未使用過,應係告訴人自行製作佐為證據之方法,此觀之於告 訴人提出之相關合約書、送貨單等文件,僅有「丑○○」之小印章或簽名而已, 並無使用「駐區經理丑○○」之印文即知。3、被告對瑞影公司之會計、倉管、 業務員、特助等職員既無隸屬關係,亦無考核之事實,不可能指示彼等如何作業 。該等職員亦不可能聽從被告之指示而故意違反公司之規定,否則何須層層列管 ?4、合約書係一式二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此觀之於合約書之末段記載即 明。合約書為當事人間交易之重要憑證,尤關價金、數量、履約期間、著作權之 認定及統一發票之開立等重要履約事項,瑞影公司豈會不存留乙份以為憑據列管 ?實有違商業管理之常態。故其陳稱「用印後之合約書全部由被告帶走云云」, 顯係砌詞,不可採信。再者,告訴人公司亦供承有時用郵寄之方式將合約書寄到 台北,審核用印後再寄給對造,在此情形下,被告更不可能持有合約書。5、合 約書是否成立生效,其決定權在瑞影公司,故有用印及審核之程序,並由公司主 辦人、監印人及負責人分別審核,過程十分嚴謹,豈會任由被告在空白合約書用 印之理?參照「蓋用印信申請單」之記載即明。6、用鉛筆填寫之系爭合約書並 無塗改之痕跡,而其所記載伴唱帶支數亦與告訴人公司職員所製作之送貨單相符 ,不能證明被告用鉛筆填寫的部分屬於塗改(塗改之前記載內容不明?),與變 造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不符。7、系爭合約書有關伴唱帶支數及金額不符之原因可 能情形:子○○通知被告代填時可能有誤,或另有隱情,或有所隱瞞,或告訴人 故意使用不同的合約書配對,企圖入人於罪。惟卷查:(1)、子○○供承出貨 是他自己領取並送給客戶,此有簽收單附卷可按。(2)、系爭合約書關於伴唱 帶支數及金額記載之處,並無塗改之痕跡。(3)、告訴人主張所謂空白合約書 用印乙節為被告所否認且不合一般訂約常態,此一事實 應由告訴人舉證。(4 )、合約書的「編號」及乙方之名稱、地址,均有利可白塗改的痕跡,不無虛偽 之嫌。(5)、子○○證稱合約書原本是九百支,既已明知正確數量是九百支, 為何多送三十八支 給客戶,不合常理?(6)、該三十八支係由子○○領取並 送給客戶簽收,又經過會計、倉管及主管甲○○之 確認,被告何能一手遮天, 隱瞞事實?(7)、有關證人亦供承瑞影公司的伴唱帶,有整套出售亦有零售( 即零點),該三十八支可能即為零賣的部分。(8)、關於享溫馨五福店合約書 爭議部分:a、無論該合約書的支數為九百支或九百三十八支,根據出貨單之記 載,領貨人是子○○、丁○○並經主管甲○○之確認,被告沒有變造合約內容之 理由,況且合約書是子○○直接交給會計列管,其中以鉛筆填寫部分,係子○○ 以電話通知被告代為填寫,以便送往台北公司審核及用印。b、告訴人公司既已 審核及用印,即表示認同合約之內容,事後翻異,有失誠信。(9)、享溫馨餐



廳合約書爭議部分(編號1883):a、美旋律公司使用瑞影公司之合約書範本, 應係一時方便之行為,其上蓋用美旋律公司之印章,即表明當事人之一方為美旋 律公司。b、瑞影公司並未用印,亦未持有該合約書,應非該合約之當事人甚明 。c、瑞影公司並無任何商業文件(例如送貨單、統一發票、客戶簽收單等)足 以證明與該餐廳有交易之事實。d、己○○簽發之二十萬元支票,既與瑞影公司 無關,何以指控被告持有該支票為業務上之侵占?如有爭執,舉證責任在於告訴 人。(10)、戊○○簽發十七萬元支票,係支付美旋律公司的貨款,因為被告 在經銷的名片上,將瑞影公司及美旋律公司名稱並列,瑞影公司列在上方,美旋 律公司列在下方,一般客戶都認為二者為關係企業,同一個老板,所以在支票抬 頭書寫受款人為瑞影公司,其故在此。a、瑞影公司並無戊○○有關交易之商業 文件(例如合約書、出貨單、送貨簽收單、統一發票等可供佐證)。b、瑞影公 司何人與戊○○接洽交易?亦未說明。c、告訴人主張該筆票款為其所有,應負 舉證責任。(11)、弘音公司與荷蘭村KTV合約爭議部分(編號1285):a、 無證據證明被告將交易金額由一百二十萬元改為一百萬元之事實。b、弘音公司 出貨之數量究竟為一百二十萬元的貨或一百萬元的貨,無從證明。c、弘音公司 並未提出送貨單、簽收單、統一發票等足供核對伴唱帶支數與金額計算之有關文 件參酌,無從發現事實真相。(12)、弘音公司與溫馨歡樂城合約書爭議部分 (編號1241):a、被告並非弘音公司之職員,亦未支領過該公司任何費用,因 瑞影公司是弘音公司的大盤商而使用弘音公司的定型化合約書而已。b、告訴人 供承,該合約書係用郵寄至台北弘音公司審核用印,因此內註每首歌三支,應係 弘音公司同意。c、寄至台北弘音公司的合約書,如果是空白的,如此重要之交 易內容豈有不予查明之理?在未查明交易之支數以前,不會兒戲用印,否則何須 經過公司有關負責人之審核?不合商業常理。d、系爭七十一支伴唱帶,既無出 貨單亦無客戶簽收單,被告如何去據為己有?告訴人陳稱責由業務員丁○○追回 該七十一支伴唱帶云云,究係向誰追回又語焉不詳。(13)、弘音公司與神采 飛揚KTV合約書爭議部分(編號1238):a、該合約書係業務員子○○所招攬,交 給會計列管,金額一欄漏未填寫,因為要送台北公司審核用印,子○○以電話通知被告代為填寫,子○○是否另有隱情或利用被告代筆?如此重要之交易金額何 以漏未填寫?不合情理。b、被告代填之交易金額,既為公司認同並用印,而被 告既不直接經管出貨、領貨,亦不經管金錢,何能作偽?c、至於告訴人提出之 切結書,應係臨訟所特製之證據,既與常態不合,且未經當事人簽署,僅蓋用統 一發票印章,真偽莫辨;各等語在卷。
七、本院經詳細調查結果與相關證人經公訴人與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後,認為被告丑 ○○不構成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業務侵占等罪之理由如下:(一)、本院翻遍所有偵查卷宗,僅有告訴人瑞影公司之代表人劉國潘代表瑞影公司 以告訴人之身分提起告訴狀(八十七年偵字第七七七七號偵查卷第一頁至第 六頁)或提起陳報狀(八十七年偵字第九八三二號偵查卷第四頁至第五頁) 或補充告訴理由狀(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四四六號偵查卷第十三頁至第十四 頁)或刑事補充理由續狀和刑事補充理由(二)狀與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及 刑事聲請調查證據(一)狀(八十八年偵字第五八一三號偵查卷第七頁至第



十二頁;第十八頁至第二十二頁;第七十三頁至第八十八頁);此外並未見 告訴人瑞影公司之代表人劉國潘有於偵查中到庭指訴,僅有告訴人瑞影公司 所委任之代理人方錦源律師有至偵查庭中陳稱指述;可見公訴人起訴書所指 述之「經告訴人瑞影公司代理人劉國潘於本署偵查中指訴綦詳」等語,尚有 不符。
(二)、公訴人起訴書雖指稱證人乙○○與寅○○等於該署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云云,惟證人乙○○於偵查中亦僅供稱:「檢察官問:你如何發現合約書之 金額與數量不符?答:我出貨之數額只依公司財會之出貨單而出貨的」;另 證人寅○○於偵查中亦供稱:「檢察官問:何職?答:特別助理,85、1 1任職至今。檢察官問:你認識丑○○多久?答:85、11。檢察官問: 如何確定合約書有偽造情形?答:經業務收款不一致才追查的。檢察官問: 對合約事有無作稽核之工作?答:沒有。檢察官問:伴唱帶之差額是否為有 瑕疵瑕疵之問題?答:沒有。」等各等語明確在卷(同上八十七年偵字第一 三四四六號偵查卷第八頁至第九頁);是由上開二位證人乙○○與寅○○於 前揭偵查中之證詞,實難遽予認定可資為被告丑○○犯有前揭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與業務侵占等罪之重要關鍵證言。
(三)、又證人即瑞影公司高雄地區經理陳永生於偵查中供稱,渠自民國八十六年一 月起擔任瑞影公司高雄地區經理,被告丑○○係瑞影公司高雄地區區域經理 ,當時之作業流程過程係招攬客戶之金額與支數須經主管同意後,才將客戶 支票收回,經主管同意後才可出貨;與客戶金額往來一年會清盤;至於被告 丑○○在高雄有無偽造合約並不清楚;有無金額與支數不符之情形亦不清楚 ;而丑○○有無侵占款項情形亦不知道;各等語明確在卷(同上八十七年偵 字第一三四四六號偵查卷第七頁背面至第八頁);由此可知,上開三位證人 在偵查中之證言,均無法可資據以認定被告丑○○犯有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與業務侵占等罪之犯罪證據。
(四)、再證人乙○○於本院調查中供稱,伊於八十四年九月起在瑞影企業有限公司 高雄分公司服務至現在,瑞影公司在高雄市○○○路一○二號三樓,一開始 係擔任倉管工作,嗣於八十九年間在瑞影公司高雄分公司擔任業務助理工作 。並於本院分別證稱:【法官問證人乙○○:一般你們公司跟客戶訂立合約 書,客戶跟你們購買伴唱帶,一般合約的訂立方式你是否知道?(提示九十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享溫馨餐廳與瑞影公司合約書);證人乙○○答:我看過 此種合約書。法官問證人乙○○一般客戶如何與你們訂合約書、如何交錢及 如何交付伴唱帶?證人乙○○答:由公司的業務員與客戶洽談交易條件,大 部分客戶是自助式KTV、卡拉OK、酒店、PUB等商店,洽談交易金額 、支數完畢之後,業務員就會跟客戶在該客戶的地方當場簽訂合約書,簽完 之後會把簽好的合約書一式兩份及簽約金額(即合約書上所寫總計新台幣金 額)帶回並交給當地公司主管,並向主管報告過程,當時當地公司主管是丑 ○○,丑○○當時擔任瑞影公司高雄分公司的經理。向主管報告後,主管丑 ○○會把合約書二份交到倉管給我們,當時倉管人員有我及巳○○二人,我 們就會依據合約書上所寫的客戶資料、簽約條件,例如:客戶的地址、電話



、交易金額、支數等,將之輸入電腦,作為公司的客戶存檔。合約書上所訂 的交易金額大部分都是以支票支付,有時候有現金,約幾萬元而已,但現金 部分大都是支數比較少的小客戶,例如卡拉OK或是PUB的,一次訂十支 或幾十支左右,壹支單價約八百元、壹仟元左右,金額只有兩、三萬元左右 。收的支票大部分都是分好幾期,因為大客戶收的金額比較大,所以支票一 次開出但分好幾期支付,分期設限由總公司授權高雄分公司經理之後,再授 權業務員在權限範圍內自行處理。業務員將支票或現金拿回來之後,都是交 給當地的主管,主管再把該支票或現金交給當地的會計、出納人員,當時瑞 影公司高雄分公司的會計有劉靜琴及李瑛庭、黃鳳珠。伴唱帶交付程序是對 已成立的客戶由負責簽約或售後服務的業務員填寫手寫的訂貨單一張,然後 交給當地的主管丑○○認簽,再交給倉管人員(我或巳○○)打成電腦單( 一式四張即倉庫聯一聯、客戶存底聯一聯、會計一聯、客戶簽收聯)再交給 當地的主管認簽,主管認簽完畢之後,我們再把主管認簽的電腦單及電腦單 上的產品交給負責的業務員簽收,由業務員再把貨品送去給客戶。法官問證 人乙○○:(提示九十年一月十六日送貨單原本)這送貨單原本上有你乙○ ○的簽名,分別在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共十五 張,為何抬頭是美旋律視聽有限公司?(送貨單上有寫業務為辰○○、甲○ ○);證人乙○○答:因為當初公司成立是以美旋律公司去申請抬頭,配合 公司政策,後來才改成瑞影公司,所以我們後來的客戶抬頭就用瑞影公司, 八十四年九月份在高雄登記成立美旋律公司,後來為了配合公司政策,公司 才去申請改為瑞影企業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八十六年間公司還是美旋律公 司,所以該送貨單上抬頭才會寫美旋律公司。公司送貨單的格式都是此種。 法官問證人乙○○:依你剛才所言,客戶訂購有關合約書上伴唱帶應該是由 何人自公司倉庫拿出交給客戶?證人答應該由業務員負責簽約、收錢、送貨 給客戶。法官問證人乙○○:本案的被告丑○○當時有無將客戶訂購的伴唱 帶,自你們公司的倉庫拿出來?證人答:我們的貨只會給業務員,並不針對 主管。法官問證人乙○○:你所言你們公司的貨(客戶訂購的伴唱帶),丑 ○○有無可能或用他的權限自你們倉管中取出伴唱帶?證人乙○○答:應該 有可能,但我們出貨仍會照我們正常的流程出貨,即是由業務員填寫客戶的 訂貨單,主管認簽後,又符合電腦上的客戶存檔資料,我們就會出貨,我們 只針對這個流程出貨,我們倉管的流程及權限就是如此。至於主管能否私自 取出伴唱帶,他可能示意業務員寫訂貨單之後交由我們按照正常程序出貨, 我們倉管人員不會去過問手寫的訂貨單的真假,合約書在我們建檔之後就交 給主管了。法官問證人乙○○:丑○○有無可能不經過業務員而自己從你們 倉庫中取出伴唱帶?證人乙○○答:不可能。因為我們負責倉管的人員都要 盤點,我們都有出貨、進貨的數字依據,此依據就是電腦上的進貨、銷貨、 存貨明細,所以主管自己從我們倉庫中取走,我們伴唱帶的存貨數字就會不 平衡,我們倉管人員是不可能讓此事情發生的。沒有訂貨單我們是不可能出 貨的,我們只認主管簽認過的訂貨單出貨,不管取貨人是主管或是業務員。 法官問證人乙○○: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檢察官問你「你如何發現合約書



的金額跟數量不符」,你為何只答覆說「我出貨之數額只依公司財會之出貨 單而出貨的」?(提示台北地檢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四四六號第九頁筆 錄);證人乙○○答:我印象中好像不是這樣回答的,應該是剛才所言,我 出貨的數額是依照公司成立認同的合約書裡面的交易條件及業務員的訂貨單 來出貨的,而這兩者是相同的。】各等語明確在卷(本院刑事卷宗第三宗第 11頁至第16頁);隨後證人乙○○經公訴人與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後, 該證人乙○○亦分別證稱【檢察官問證人乙○○:剛才你對於美旋律公司與 瑞影公司關係之間的證詞可能不盡符合實情,是否同意由公司的管理階級人 員說明或公司的登記資料來看比較清楚?證人乙○○答:同意。我同意將剛 才所陳述關於美旋律公司與瑞影公司的關係作保留。檢察官詰問證人乙○○ :業務員要領貨時必須要有訂貨單,該訂貨單是否手寫的?證人乙○○答: 是的。檢察官詰問證人乙○○:是否只要有經過主管認簽的手寫訂貨單,你 就會出貨?證人乙○○答:是的。這訂貨單除了主管認簽外,還必須符合電 腦存檔的客戶資料及支數我們才會出貨。電腦存檔的客戶及支數,是依據業 務員與客戶簽立的合約書而建檔。檢察官詰問證人乙○○:該份合約書是否 已經公司用印的合約書?證人答:是的,都是經過公司用印過承認的合約。 檢察官詰問證人乙○○:公司用印過的合約書有可能與當初訂約時所記載的 支數不同?證人答:我不清楚。因為那不是我的權限範圍。檢察官詰問證人 乙○○:你在出貨時全憑主管認簽過的訂貨單,所以只要有該符合程序的訂 貨單,你就出貨,不管何人,只要符合出貨的程序,你就會出貨?證人答: 符合的人必須要當初簽約及售後服務的業務員,若不是當初的業務員,則必 須該業務員請假由別人代理,代理人必須由主管及該業務員認同才可以代理 出貨。檢察官詰問證人乙○○:不是業務員出貨,有無可能?證人乙○○答 :不可能。】;【辯護人詰問證人乙○○:當時的美旋律公司是瑞影公司在 高雄地區的經銷商或是瑞影公司的分公司?證人乙○○答:這不是我權限的 範圍。辯護人詰問證人乙○○:瑞影公司高雄分公司跟台北總公司有無電腦 連線?證人乙○○答:現在有,但之前好像沒有,這不是我權限範圍。辯護 人詰問證人乙○○:剛才你說被告丑○○有可能去倉管提貨,你是根據事實 或是個人猜想?證人乙○○答:我所謂的應該有可能並不是丑○○可以直接 提貨,而是他有可能依他的權限去示意業務員去填寫訂貨單然後依照正常程 序出貨,在這個前提之下,客戶是正常簽訂合約書回來的客戶,也已經電腦 建檔並經總公司認同用印合約書後的客戶。】;【檢察官詰問證人乙○○: 你剛才所提到送貨程序是否都是零點的出貨程序?(提示同前證物)證人乙 ○○答:是的。檢察官詰問證人乙○○:為何這三十八支訂貨單有零點?是 否一般零點出貨方式?證人乙○○答:我們公司與客戶訂有整套跟零點,也 有整套加零點幾支,這批貨是否零點出貨我不知道。檢察官詰問證人乙○○ :零點出貨是否表示訂貨一定是零點訂貨?證人乙○○答:對。出貨時我們 倉管人員依照正常的出貨程序出貨。(又改口不清楚)檢察官詰問證人乙○ ○:此案在你們資料中登記九百三十八支,你是否知道享溫馨並沒有拿到九 百三十八支?證人乙○○答:我不知道。因為我們只依照用印過的合約書,



上的支數去出貨。】隨後本院再訊問證人乙○○,證人乙○○亦證稱:【法 官問證人乙○○:剛才辯護人說你曾經提到享溫馨公司有訂零點三十八支的 問題,請你再詳加說明?證人乙○○答:我剛才並沒有此如說,我是說客戶 有簽訂整套的或是零點的,或是整套加零點的這三種方式。】各等語明確在 卷(同上刑事卷宗第三宗第16頁至第18頁;第20頁至第22頁;第3 2頁至第33頁);故由證人乙○○經本院詳細訊問結果,與經公訴人與辯 護人進行交互詰問結果,其證詞均無法資為被告丑○○犯有上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與業務侵占等罪之重要犯罪證據。
(五)、證人巳○○於本院調查時供稱,渠自八十五年十一月起即在瑞影公司高雄分 公司工作至今,一開始擔任倉管工作,迄至九十年八月份起擔任該公司業務 助理工作;並於本院分別證稱:【法官問證人巳○○:一般你們瑞影公司如 何賣伴唱帶給客戶?如何交貨?證人巳○○答:我是倉管人員,簽約的流程 我不太清楚,只知道客戶要跟我們公司簽訂正式的合約之後,如果客戶簽整 套的,我們公司會分批出貨,公司若出新歌,就自動會出貨給該客戶,出貨 到整套的支數滿,若零點(不是簽訂整套),我們就會按照客戶選的支數出 貨(例如整套三百支,客戶只選五十支)。零點的出貨程序是我們業務員先 把手寫的訂貨單交給我們,我們再交給公司主管丑○○看,主管確定同意出 貨後,我們才可以依照訂貨單出貨,出貨時,我們會打出貨單,出貨單共四 聯,有白色、紅色、藍色、綠色,出貨單是由倉管打的,綠色是倉庫自己留 ,紅色給客戶,白色、藍色公司保留。我們打出貨單之後才讓業務員領貨。 法官問證人巳○○:本案被告丑○○有無可能他親自向你們倉管領貨?證人 巳○○答不會。】;嗣經公訴人對證人巳○○進行詰問,證人巳○○證稱: 【檢察官詰問證人巳○○:(提示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收文之證物二十四) 你們在出貨時分整套及零點,出貨程序不一樣,提示這幾張訂貨單其中有你 蓋章部分,這客戶的名稱是哪一家?證人答:是享溫馨餐廳平等店。檢察官 詰問證人巳○○:你是否知道享溫馨與瑞影公司都是訂整套的?證人巳○○ 答:我們只知道大客戶一般都是簽訂整套的。檢察官詰問證人巳○○:為何 會出現八張三十八支零點的支數?為何如此?證人巳○○答:因為用印過的 合約書,我們就按照主管簽認過的合約書出貨】;各等語屬實(同上刑事卷 宗第三宗第11頁;第18頁至第20頁)。
(六)、證人寅○○於本院調查時證稱:【法官問證人寅○○:你之前是否在瑞影公 司或弘音公司工作?證人寅○○答:我現在還在弘音公司任職。法官問證人 寅○○:你之前在偵查中有無出庭作證過?證人寅○○答:有出庭作證過一 次。法官問證人寅○○:提示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八十七偵字一三四四六 號偵查卷宗筆錄)對當時在偵查中作證所言是何意?證人寅○○答:我當時 是說我是弘音公司的特別助理,我們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都是壬○○,我是 他的特別助理。我當時作證的意思是指當時我們弘音公司收到的款項與市場 客戶回報的金額不一致,才開始調查這件事情,發現有不太正常的情況,例 如:合約內容好像有改過或寫過。法官問證人寅○○:你們弘音公司有何證 據能夠證明本按被告確實侵占客戶的銷售伴唱帶款項或是偽造契約書內容的



證據?證人寅○○答:當時只是有這些質疑,才開始把高雄地區的合約書重 新整理過,並把比較有問題的合約書提出來。】;嗣經公訴人對證人寅○○ 進行交互詰問,證人寅○○則證稱:【檢察官問證人:後來本案發現契約有 偽造的內容,你們當時如何發現出貨與收貨數量不符及收款與付款數量不符 ?證人答:收款部分,應該是荷蘭村的案子引發出來的,當時公司收到合約 總金額是壹佰萬元,但市場傳來對方付了一百二十萬元,所以才開始清查。 檢察官問證人寅○○:(提示證物十三弘音公司與荷蘭村KTV合約書)是 否這份合約書?證人寅○○答:是的。檢察官詰問證人寅○○:這份契約書 上記載壹佰萬元是不正確的?證人寅○○答:我當時看到公司的合約書上寫 的是壹佰萬元,但市場傳來是一百二十萬元,所以才開始清查,當時我們公 司內部幹部有去向荷蘭村KTV的會計電話查詢,他們說他們付了壹佰二十 萬元。檢察官問證人寅○○:依你估計,你們公司前前後後被以此類似手法 侵占多少?證人寅○○答:很難去講這個數字,但應該超過佰萬以上,實際 數字很難講。】,隨後本院再訊問證人寅○○,證人寅○○則證稱:【法官 問證人寅○○:對被告剛才所言有無意見?證人寅○○答:財務有進行盤點 時,只是盤點公司總共出貨多少,合約書的總支數多少,進貨、銷貨、存貨 多少。至於帳目部分也是核對合約書的金額及繳回公司帳款的金額是否相符 。】等語;嗣由辯護人再詰問證人寅○○,證人寅○○亦證稱:【辯護人問 證人寅○○:剛才你提到市場傳來消息說合約總金額是一百二十萬元,差額 二十萬元,你們公司有無實際上壹佰二十萬元的貨送給客戶?有無統一發票 或送貨單?證人寅○○答:今天賣壹佰萬元或一百二十萬元給客戶的產品內 容是一樣的,因為是從授權的概念,從使用場所的需求度來作金額多少的區 分。辯護人問證人寅○○:根據合約書記載很清楚,寫上金額、支數,你們 送給客戶有無送到壹佰二十萬元的數量?證人寅○○答:我們一定照合約書 上的數量去送,並不是絕對以金錢去量化支數,是以授權去看金額,辯護人 所問有無送給壹佰二十萬元的貨我無法回答,但我們有照合約書上的支數去 送。辯護人問證人寅○○:你剛才說你們公司業務員有電話詢問店家,店家 說他們曾經付了壹佰二十萬元,有無證據證明店家付了壹佰二十萬元?證人 寅○○答:我手上沒有證據。辯護人問證人寅○○:弘音公司與客戶所訂定 的合約書(證物十三)這印章是否你們公司自己審查,自己蓋章的?證人答 :現階段都是地區人員把合約書送到總公司後再由公司審核蓋章。當時這份 合約我不清楚是拿到台北總公司之後由公司管章的人蓋的或是當時的丑○○ 經理自己蓋的,當時管理的機制沒有很健全。辯護人問證人寅○○:合約書 是一式兩份,用完印之後,你們公司有無直接寄送給客戶?證人寅○○答: 沒有,壹份是由我們總公司寄還給經銷商或是高雄瑞影或弘音的分公司去轉 交給客戶,剩餘的壹份由總公司保管,現階段是這樣。之前的合約書是否有 壹份留給總公司或是兩份都交給高雄的分公司,我不記得。辯護人問證人寅 ○○:現在在你桌上證物十三合約書的原本是從哪裡來的?(提示)證人寅 ○○答:現在這份合約書原本是從公司存檔的合約書中拿過來的或是從店家 那邊拿過來的我不知道。辯護人問證人寅○○:八十七年你主持查這件事件



時,你有無看到這份合約書的原本?(提示)證人寅○○答:八十七年時我 有看過這份合約書。辯護人問證人寅○○:美旋律是否你們弘音公司高雄地 區的經銷商?證人寅○○答:就我所知並不是,我是八十五年十一月份接瑞 影公司單曲簽約的這個行業,當時美旋律是美旋律,瑞影公司是瑞影公司, 當時美旋律是丑○○的,丑○○也是瑞影公司高雄分公司的經理。辯護人問 證人寅○○:弘音公司與被告丑○○之間是何關係?證人寅○○答:弘音公 司是這合約的權利人,瑞影公司是弘音公司的總代理商,而丑○○是瑞影公 司高雄分公司的區經理。辯護人問證人寅○○:台北總公司業務上有無列管 ?例如合約交易的對象、金額?證人寅○○答:之前公司的管理機制並沒有 那麼完整,這商品本身屬於授權概念,並不是壹支賣多少錢的固定方法。辯 護人問證人寅○○:台北總公司與高雄地區當時有無電腦連線?證人寅○○ 答當時有無電腦連線我已經不記得了。】各等語至明(同上刑事卷宗第三宗 第116頁至第122頁);由此可見,證人寅○○經本院詳細訊問結果, 與經公訴人與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結果,其證詞亦無法據為被告丑○○犯有 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業務侵占等罪之證據。(七)、關於起訴侵占告訴人弘音公司(起訴書漏未記載告訴人弘音公司)與客戶一線情視聽歌唱店訂購伴唱帶貨款部分:
告訴代理人聲請訊問之證人辰○○(本院刑事卷宗第一宗第51頁至第56 頁之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於本院調查時供稱,伊自八十六年七月起即在 瑞影公司高雄分公司工作,擔任業務員的工作至今(同上刑事卷宗第三宗第 11頁);於本院調查時,第一次證稱,伊之瑞影公司高雄分公司曾與一線 情視聽歌唱店共有三次交易,第一次是於八十七年間訂立的;八十六年八月 二十六日與一線情視聽歌唱店所簽訂之合約書(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七七七 號偵查卷第32頁至第34頁)是與該店之辛○○所簽訂屬實,有收取合約 書上之款項十二萬元,收取款項後因是晚上,會計小姐已下班,便將款項交 給經理級被告丑○○,伴唱帶也有交給一線情視聽歌唱店,伴唱帶是由弘音 公司所出版,瑞影公司是弘音公司之子公司;通常客戶訂購後,由該公司業 務員交給公司主管簽收後,再由倉庫出貨;與客戶簽訂之合約簽一次一年, 交貨則逐次交貨,按出品逐次交貨;客戶於合約期限內,按簽約數量選歌後 ,由該公司業務員交給主管之後,才由倉庫依單供貨;送貨後通常一定會開 發票,開瑞影公司的發票,本件也有開發票;發票一般都是瑞影公司高雄分 公司的會計交給伊本人,嗣由伊再交與客戶;此外另有一些是由瑞影公司高 雄分公司的會計直接由寄給客戶,各等語明確(同上刑事卷宗第一宗第92 頁背面,94頁至第96頁);另證人即上開一線情視聽歌唱店之會計辛○ ○,於本院調查時亦證稱,上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與一線情視聽歌唱店 所簽訂之合約書,是伊與該辰○○簽訂無誤,合約書上之金額十二萬元亦有 交付現金給辰○○,合約書上之伴唱帶亦有收到,惟數量多少已忘記,伴唱 帶是弘音公司所出版等語屬實(同上刑事卷宗第一宗第92頁背面至第93 頁)。故由上開證人辰○○所證述,其既然有收取上開合約書上之款項十二 萬元,且依其瑞影公司與客戶簽約、訂貨、收款,再由業務員交給公司主管



簽收後,再由倉庫出貨;且交貨則是逐次交貨,按出品逐次交貨;並於送貨 後通常一定會由該公司之會計開發票交由業務員,再由業務員將發票交與客 戶;或由該公司會計直接將發票由寄給客戶等情以觀,可見證人辰○○所收 取之上開一線情視聽歌唱店訂購伴唱帶之合約書款項十二萬元一定有交與該 瑞影公司高雄分公司之會計部門,否則該瑞影公司之會計於該公司每次由倉 庫出貨交予業務員送交客戶後,豈會平白無故的開立發票交予業務員送交訂 貨之客戶?茍該瑞影公司之會計部門未有收取該一線情視聽歌唱店之前揭合 約述所訂立之十二萬元款項,依該公司之訂約收款與倉庫出貨及開立發票送 交客戶等流程以觀,該瑞影公司豈會逐次出貨並開立發票交予訂約之客戶? 故告訴代理人雖於偵查中提出一紙八十七年六月三日由辛○○書立之切結書 影本(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四四六號偵查卷第16頁),惟該切結書並非 辛○○所書寫,且訂約購買之支數是否85支,辛○○業已忘記;而上揭切 結書內容則是證人辰○○所書寫,是其瑞影公司之表格,由辰○○將該切結 書內容寫好之後,再送交由買方之該一線情視聽歌唱店店方蓋章,各等情, 分別據證人辛○○與辰○○於本院調查時各證述明確(同上刑事卷宗第一宗 第93頁背面,第94頁背面);由此可知,前開告訴代理人所提出之切結 書影本一紙,亦不足為認定被告丑○○有侵占上揭一線情視聽歌唱店訂購伴 唱帶之合約書款項十二萬元明確犯罪證據。
(八)、關於侵占御蝴蝶視聽歌唱店訂購伴唱帶貨款五萬元部分: 本院依告訴代理人聲請訊問證人卯○○(本院刑事卷宗第一宗第51頁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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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享溫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