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7年度,2001號
KSDM,97,交聲,2001,200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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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2001號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國材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民國97年8 月19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
高市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6年1 月31 日上午8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LOL-505 號重型機車,在高雄 市○○路、中華路口時停等紅燈時,並無闖紅燈之違規情事 ,卻無端遭警員取締,為此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二、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 處新台幣(下同)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予記違規 點數3 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63條第 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異議人於96年1 月31日上午8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LOL-505 號重型機車,由東向西行經高雄市○○路、新盛街口時闖紅 燈,為警當場掣單舉發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取締警員陳漂龍 於本院調查時具結證稱:異議人當天騎乘前揭機車沿七賢路 由東向西行駛,經過新盛街時闖紅燈,當時有其他機車停等 紅燈,但異議人卻沒有停,故伊在中華、七賢路口將他攔停 取締等語(本院卷第26頁),並當庭繪製取締現場圖附卷供 參(本院卷第29頁),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交字第 BO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本院卷第 18頁)、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高市交裁字第 裁32-BO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本院卷第 4 頁)在卷為憑。
㈡異議人雖矢口否認有紅燈之情事,惟異議人於本院自承與證 人陳漂龍間並無恩怨(本院卷第26頁),衡情證人陳漂龍身 為執勤警員,與異議人並無任何仇隙,衡情自無甘冒偽證罪 責,而於本院虛構情節,故為不利異議人不實證述之理。此 外,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認證人陳漂龍上開證述有何瑕疵或與 事理相違而與事實不符之處,應認證人即舉發員警陳漂龍依 其自己親自見聞所為當場舉發之上開證述與事實相符。 ㈢從而,異議人於上開時、地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堪以認定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裁決書上所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 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情事,異議人上述所辯,並無足 取。揆諸前揭法律規定,異議人既有上開違規情事,原處分 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規定,對異議人 裁處罰鍰4500元,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並 記違規點數3 點,並無違誤,異議人執上開情詞聲明異議, 洵無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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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