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92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律師
被上訴人 逸錞企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丙○○
16弄9號1樓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已於97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
,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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