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97年度,92號
KSHV,97,上易,92,2009011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92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律師
被上訴人  逸錞企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丙○○
            16弄9號1樓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已於97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
,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邱麗莉
                           Q

1/1頁


參考資料
逸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