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戴晟祖(原名:戴叡、戴培騰)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詹素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事陳報一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 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之收入來源為臨時工, 每月平均薪資數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另有中發票 獎金4,000 元之競技所得等語,並提出收入證明切結書為證 ,惟依聲請人之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 ,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間尚有執行業務所得13,750元,請說 明聲請人於104 年間係任職於何處而領有執行業務所得?聲 請人「目前」是否仍自該處領有執行業務所得?如是,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給付薪 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 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 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㈡承前㈠,請說明聲請人於104 年3 月至106 年2 月此期間係 於何處擔任臨時工?工作內容為何?每月工作天數為何?每 日工時長短為何?薪資係以時薪、日薪或月薪計算?並請提 出薪水條、薪資袋、薪資明細單、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 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影本(除應檢附完 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 代替)等相關證明文件。另請提出聲請人之105 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為佐。
㈢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及數額各為何?並請提出自 106 年3 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薪資數額「各」為 何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袋、薪水條、薪資明細單、 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雇主給付薪津 收據或證明等)。
㈣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係與同住女友平均分攤 每月租金(含水費)12,000元,每月分擔租金數額為6,000 元等語,另提出記載「承租人為黃怡茹、租賃物為臺北市○ ○區○○○路○段000 巷00號6 樓(下稱系爭大安區房屋) 、租賃期間自105 年3 月5 日起至107 年3 月4 日止、每月 租金為33,000元」之最新租約,請說明聲請人與黃怡茹間關 係為何?聲請人「目前」是否居住於系爭大安區房屋?如是 ,同住者為何人?有無共同分攤房租?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 租金數額為多少?聲請人現需承租每月租金高達33,000元之 系爭大安區房屋居住之必要性為何?並請提出系爭大安區房 屋「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諸如:支票、匯款單或帳戶交易 明細等);如否,亦請說明「目前」究係於何處租屋居住? 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有無與他人同住?如有,同住者 有無共同分攤房租?並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 證明(諸如:支票、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等)。 ㈤承前㈣,請說明聲請人於104 年3 月7 日至105 年3 月4 日 此期間係於何處租屋居住?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並請 提出前開期間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 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 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說明聲請人 女友於此期間是否均與聲請人同住而分擔一半租金?如否, 亦請說明聲請人於前開期間有無與他人同住?同住者分攤房 租情形為何?
㈥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膳食費9,000 元,請說明每月支出膳食費數額何以高達 9,000 元?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膳食費之數額為多 少?
㈦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因騎機車而支出油錢, 每7 天加1 次油、每次120 元,故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費500 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交通費之數額為多 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聲請人名下機車之行車執
照、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 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㈧聲請人自陳於104 年3 月至105 年12月此期間每月必要支出 手機費100 元,於106 年1 月至2 月此期間每月必要支出手 機費900 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手機費之 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 、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㈨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電費4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電費之數 額為多少?有無其他人共同分攤?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 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㈩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瓦斯費2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瓦斯費 之數額為多少?有無其他人共同分攤?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 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租金係包 含水費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有無支出水費?如 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水費之數額為多少?並 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 帳交易明細等);如無亦請註明。
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國民年金保費878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 國民年金保費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款通知單等)。 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健保費749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健保費 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 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父親戴文 謙扶養費約4,000 元,扶養義務人有2 人等語,請說明聲請 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戴文謙扶養費之數額為多少?該數 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醫療費、 手機費等)?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診 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繳費證明等)。另請說明戴文謙 之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為何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係 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請提出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最新全戶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及104 年度、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身分證字號。若扶養義務人中有 未分攤扶養費用者,亦請敘明原因。
承前,請說明戴文謙「目前」是否與聲請人同住?戴文謙 設籍處房屋(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00 ○0 號7 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民族東路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 人與系爭民族東路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並請提出系爭民 族東路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請提出戴文謙之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為佐。
二、依聲請人之現戶戶籍謄本所載,聲請人係設籍於臺北市○○ 區○○○路000 號5 樓,請說明聲請人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 有?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並請提出戶籍 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到院為佐。
三、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現 金卡、信用卡」,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四、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親戴文謙2 人名下「各」於「各」金 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須補登 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 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五、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六、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戴文謙2 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 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 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