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更(一)字,97年度,235號
KSHM,97,上更(一),235,200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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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更(一)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進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李昌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進佳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
訴字第2605號中華民國95年9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8762號、第13638 號、第15
514 號,移送併辦案號:91年度偵字第11725 號),提起上訴,
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丁○○戊○○己○○部分撤銷。甲○○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二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三編號十三至六十三號及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二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三編號十三至六十三號及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己○○共同常業詐欺,各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二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三編號十三至六十三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台南縣永康市○○路196 之16號12樓碧特事業集團 之董事長,以直銷方式經營化粧品及生物科技產品(即健康 食品)為業,丁○○則擔任總經理一職,實際負責執行化粧 品及健康食品直銷業務。己○○甲○○之妻妹,戊○○己○○為夫妻關係,顏貴芳(業經本院前審判決罪刑確定在 案)係高雄縣燕巢鄉○○村○○○ 街21號翰晟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翰晟公司)之總經理兼廠長,並實際負責公司業 務。甲○○於86年1 月25日在高雄縣鳳山市○○路○段179 號6 樓設立碧特有限公司(下稱碧特公司),為實際負責人 ,經營化粧品及保健食品之行銷,嗣於89年8 月2 日變更登



記負責人為戊○○(後又於90年7 月25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 林立宗),而己○○於89年、90年間則為碧特公司股東。甲 ○○又於86年9 月20日,以戊○○名義在屏東市○○路22號 設立碧妥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碧妥公司)。再於89年4 月8 日、89年10月23日,分別設立碧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 同碧特事業集團)、碧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同台南縣 永康市○○路198 之23號12樓,下稱碧勝公司),並於89年 10 月2日以其兄林同波名義設立碧圓有限公司(設址同碧勝 公司),復於90年8 月10日以丁○○之兄嫂梁李美蘭名義設 立蕾迪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同碧勝公司,下稱蕾迪雅 公司),此等公司均屬「碧特事業集團」之相關企業機構。二、緣甲○○於86年1 月間設立碧特公司後,與丁○○共同創立 「蕾迪雅化粧品」品牌,原自國外進口化粧品行銷,惟因進 口化粧品成本較高或貨源來源不穩定等因素,2 人竟與戊○ ○、己○○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常業 詐欺及虛偽標記商品與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概括犯意聯絡, 明知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不得製造生產化粧品,竟自88年 底起,由己○○提供其在屏東縣九如鄉○○村○○路5 之1 號土地私設工廠,甲○○則負責出資及提供工廠生產所需之 機械器具、原料、包裝盒、包裝瓶等,另提供化粧品配方及 技術書面資料給具備化工知識之戊○○負責調製化粧品原料 配方,戊○○己○○並共同負責訂購原料、製造、加工、 包裝及配送製成品。化粧品原料係向台南縣永康市之彩依化 粧品工坊等公司訂購,化粧品之瓶子及包裝則分別向新竹市 日新公司、高雄縣仁武鄉之保仁公司訂作,自89年8 、9 月 間起先後從事製造生產「克利果卸粧乳」等化粧品共10種( 詳如附表一),並將原本進口之化粧品包裝圖案略作修改後 ,仍以與進口化粧品相差不多之價格,由甲○○丁○○以 直銷方式行銷。甲○○丁○○戊○○己○○等4 人均 明知蕾迪雅化粧品系列產品係自行在台製造,並非法國克雷 芙爾集團(Kariflore) 製造及進口,亦未經法國克雷芙爾 集團授權製造,竟在如附表一所示之蕾迪雅化粧品系列產品 之包裝紙盒及包裝瓶(管)上,虛偽註記「總代理:碧特有 限公司(或蕾迪雅公司)」、「Manufactory:Tech Source Kariflore France By Pikar Lab 」、「Kariflore Chavil le Par is France」等不實事項,及於產品廣告單上記載「 來自法國Kariflore 的新科技」,並推由丁○○於產品說明 會上,向會員介紹產品係法國產製,而藉以表彰及偽稱蕾迪 雅化粧品系列產品係法國克雷芙爾集團製造之產品,復於碧 特公司行銷手冊、蕾迪雅事業手冊等宣傳資料內,記載法國



克雷芙爾集團(Kariflore) 係碧特事業集團之「歐洲區相 關事業體」,以廣招徠,施用詐術,使不特定之消費者陷於 錯誤,誤認該產品係法國克雷芙爾集團(Kariflore) 產製 ,而向該公司以直銷方式購買該等產品,蕾迪雅公司內亦有 乙○○等直銷人員陷於錯誤,投入該直銷事業,並多量進貨 ,而以等同法國進口化粧品之價格買受,受有差價及購買意 願等之損害。另甲○○丁○○戊○○己○○等4 人, 均明知生產含醫療或毒劇藥品成份之化粧品,應提出載有原 料名稱、成份、色素名稱及製造要旨之申請書,連同標籤、 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及化驗報告書、並繳納證書費、查 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 ,始得製造生產。詎其等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 並基於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之概括犯意聯絡,自89 年間起共同擅自在屏東縣九如鄉○○村○○路5 之1 號設廠 ,先後生產如附表一所示之化粧品販售圖利,其中: ㈠「晶瑩美膚霜(灰藍)」(即附表一編號7-B ,起訴書誤載 為7-A 「晶瑩美膚霜(綠白)」)、「修護日晚霜(灰藍) 」(即附表一編號8B)經送驗結果,分別含有Kojic acid 4.2%、Magnesium ascorbyl phosphate0.017%成分,屬含藥 化粧品。
㈡「晶陽潤膚霜(綠白)」、「晶陽潤膚霜(灰藍)」、「美 白粉底乳(灰藍)」、「美白粉底乳(綠白)」等化粧品( 即附表一編號9-A 、9-B 、10-B、10-A),均含有Titanium dioxide 成分,並於包裝紙盒及使用手冊之內容宣稱具有「 隔離紫外線」、「美白」等防曬功用,屬含藥化粧品。 ㈢「晶瑩美膚霜(綠白)」化粧品(即附表一編號7-A) 含有 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79年2 月28日以衛署藥字第854964號公 告列為藥品管理,且不得摻用於化粧品中之「Hydtoquinone 」成分。
三、甲○○於86年元月間成立碧特公司後,與丁○○共同向案外 人丙○○○所經營,獲得美國「Fitness 」公司授權,在台 販賣「Fitness 」所生產之「優挺美健」等保健食品之代理 商明旻企業有限公司(設於高雄縣鳳山市○○街55巷6 之2 號,下稱明旻公司)訂購「優挺美健」等保健食品共13種( 即附表二編號之A項)行銷,獲悉明旻公司委託翰晟公司作 產品分裝。詎甲○○丁○○見進口保健食品銷售頗佳,除 續向明旻公司訂購部分之保健食品外(即附表二編號1-A 、 6-A 、10-A、11-A、12-A、13-A),竟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意圖,並基於常業之犯意聯絡,自89年1 月起至91年4 月 22日止,由甲○○提供上開保健食品處方及包裝材料,先後



多次委託翰晟公司顏貴芳在台向美隆貿易公司、台灣默克公 司、六合化工公司等公司購買原料及生產製造、包裝保健食 品蕾迪雅S.O.D 錠等共7 種(即附表二編號2-B 、3-B 、4- B 、5-B 、7-B 、8-B 、9-B) 後,運交甲○○販售。另甲 ○○、丁○○2 人均明知上開保健食品係翰晟公司在台製造 生產,並非美國原裝製造及進口,亦未取得美國「Fitness 」公司授權製造,竟共同基於常業詐欺及虛偽標記商品與販 賣虛偽標記商品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多次在保健食品之包 裝盒、包裝瓶上浮貼標籤,虛偽標記「製造商:美國FITNES S LABO RATORIES (G.M.P) 」(附表二編號3-B 、7-B) 、「總經銷:碧特有限公司」、「保證美國進口」及「輸入 許可:衛署食字第00000000號函」等不實事項,偽稱該等保 健食品係美國原裝製造進口之高科技生物產品(下稱高科技 產品),並於該公司產品說明書及行銷手冊等宣傳資料內, 偽稱美國「Fitness 」公司及「Fitness (研發中心)」係 碧特事業集團之「美洲區相關事業體」,以此詐術方法銷售 該等產品,使不特定之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該產品係美國 「Fitness 」公司產製及進口,而向該公司以直銷方式購買 上開保健食品,因以等同進口產品之價格買受,致受有價差 及購買意願等之損害。嗣於91年4 月22日,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持搜索票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 人員,分別前往碧特公司、碧妥公司、蕾迪雅公司、翰晟公 司及屏東縣九如鄉○○村○○路5 之1 號等處所搜索查獲, 並扣得分屬甲○○己○○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荳蔻美 膚液等物(品名、數量詳如附表三、四所示)及與本件犯罪 無關之如附表五所示之物。總計截至91年4 月22日止,有乙 ○○等全省各地分銷、直銷商會員計12,920名,而銷售或購 用上開化粧品及保健食品,依該公司電腦統計資料顯示,自 90年7 月1 日起至91年4 月24日止,銷售金額計新台幣(下 同)134,38 4,820元,扣除合法銷售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 A 、6-A 、10-A、11-A、12-A、13-A),不法施用詐術之銷 售所得共83,153,750元(詳如附表六所示)。四、案經乙○○告訴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 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查證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 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



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 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 ,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 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 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 信度極高,自得為證據;本件證人丙○○○於91年4 月22日 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述,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惟係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並經具結,且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衡諸上開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除前三條(即刑事訴訟法笫159條之1至159條之3)之情 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⒈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 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⒉除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 紀錄文書、證明文書;⒊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 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刑事訴訟法笫159 條之4 定有明 文;本件卷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縣政府 稅捐稽徵處91年5 月10日函及隨函所附碧特有限公司營利事 業設立登記及歷次異動登記申請資料、臺南縣稅捐稽徵處新 化分處91年5 月20日縣稅新分一字第0910018998號函及隨函 所附蕾迪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稅籍異動資料、營利事業設立 登記申請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表、 臺南縣稅捐稽徵處新化分處91年5 月20日縣稅新分一字第09 1001899 號函及隨函所附碧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稅籍異動資 料、營利事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及設立登記表、臺南縣稅捐稽 徵處新化分處91年6 月21日縣稅新分一字第0910024589號、 第0910024590號函及隨函所附碧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碧圓 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稅籍異動資料、營利事業設立登記 申請書、屏東縣稅捐稽徵處91年7 月10日函及隨函所附碧妥 實業有限公司登記基本資料,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書面陳述,惟均係具公務員身分之人本於法定職務所製作, 具例行性,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衡諸上開規定,上開文書 自得為證據,而具有證據能力。又就通訊監察譯文部分,被 告辯護人原主張無通訊監察書而無證據能力,然嗣後於原審 已不否認其證據能力(見原審卷二第23頁),併予敘明。三、又按「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 、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前二條筆錄應由 在場之書記官製作之。其行訊問或搜索、扣押、勘驗之公務 員應在筆錄內簽名;如無書記官在場,得由行訊問或搜索、 扣押、勘驗之公務員親自或指定其他在場執行公務之人員製 作筆錄」,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43條分別定有明文



;顯見執行搜索之公務員本即可親自製作搜索扣押筆錄,亦 可指定其他在場執行公務之人員製作搜索扣押筆錄。是若執 行搜索人自行製作搜索扣押筆錄,則此時執行搜索人即為紀 錄人,則其僅於筆錄上紀錄人欄簽名,當無不可。又當執行 搜索人指定其他在場執行公務人員或係由書記官製作筆錄, 則此時搜索人即與紀錄人非同一人,且為上開法律明文允許 。從而,卷附搜索扣押筆錄之製作,並未違反法定程序,況 縱使執行搜索人依法需簽名而疏未簽名,顯亦不影響本件扣 案物係調查站人員持搜索票合法搜索所扣得,亦無礙被告人 權之保障,是被告辯護人所辯:搜索筆錄上只有記載紀錄人 ,而無執行人之記載,又搜索筆錄上之紀錄人與執行搜索人 並非同一人,有違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43條之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基於人權維護,搜索扣 押筆錄及查扣之物品應無證據能力云云,亦非可採。四、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 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 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第1項、第158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證人林 立宗、蘇怡甄沈燕翼、邵進來、洪佩文林孟潔於調查局 所為之陳述及乙○○、方子華蘇朝慶、周業群、王玉意劉靜芬林禎芸劉梅桂李莉萍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 ,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甲○○已爭 執上開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且其中乙○○、方子華、蘇 朝慶、周業群、王玉意劉靜芬林禎芸劉梅桂李莉萍 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並未具結,並有違上開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3 規定,自均無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丁○○戊○○己○○於本院審理 時均矢口否認有上揭犯行,被告甲○○辯稱:化粧品是標示 技術來源來自法國,並非指法國製造及進口,並沒有欺騙他 人及使他人陷於錯誤,且消費者使用後也無不良現象。又「 精華液」中Allantoin 檢驗結果含量0.08% ,係在限量0.1% 以下,得以一般化粧品管理,不須經核准,另修護日、晚霜 中Magnesium ascorbyl phosphate檢驗結果含量為0.017%, 在限制之內,又「Magnesium ascorbyl phosphate」、「Ko jic acid」列入含藥化粧品是在91年5 月8 日之後,之前並 未列入,公司之產品係在91年5 月8 日前所生產,自不能溯 及適用,另美白粉底乳檢驗結果所含Titanium dioxide之含 量,在核准含量之內,至於晶瑩美膚霜係被告公司直接向黛 菲爾公司購買以供銷售,不知其中含有「Hydtoquinone」,



並未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之規定。保健食 品部分,是因為進口產品有瑕疵才自己生產,包裝盒之前已 印好,都是進口時之包裝盒,由於包裝工人不知內情,仍貼 用舊標示所致誤會,而我事業眾多,非僅以直銷為業,並非 常業犯云云。被告丁○○辯稱:我沒有與甲○○共同創辦碧 特事業集團,我在碧特及蕾迪雅公司雖擔任總經理,但直銷 總經理只負責行銷產品,不兼管直銷以外之其他行政業務, 化粧品及保健食品貨源皆由甲○○負責,我不知道甲○○何 時將產品委由國內製造,在產品說明會及分享推銷時,我說 產品是國外進口,但此訊息是甲○○告訴我,我從頭到尾都 一直以為該產品是外國進口,是甲○○沒把實情告訴我,我 對產品係國內製造我完全不知情,並非共犯,亦非常業犯云 云。被告戊○○辯稱:機器及包裝用之紙盒是甲○○買的, 我與己○○均係受僱於甲○○領薪而製造、包裝化粧品,沒 有參與行銷,也沒有詐欺,與甲○○並非共犯云云。被告己 ○○辯稱:化粧品是甲○○委託我製造,我僅是將我的地給 他蓋工廠,機械、原料都是甲○○提供的,因為我先生戊○ ○有化工方面的知識,所以他知道如何做,紙盒也是甲○○ 印好後送過來的,我只是受僱於甲○○甲○○交待我做什 麼,我就做什麼,與被告甲○○並非共犯云云。二、經查:
㈠上開事實一部分,業據被告甲○○於91年4 月24日調查時供 稱:「(問:碧特事業集團是否為你所經營? 該碧事業集團 所屬之公司有那幾家?)碧特事業集團係我所經營,下轄碧 特公司、碧妥公司、蕾迪雅公司、碧勝公司、碧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問:蕾迪雅直銷之化妝品、健康食品其 來源為何?)蕾迪雅直銷之化妝品89年以前我係向法國OYA 化妝品公司進口,而為穩定貨源我即委由我的連襟戊○○及 小姨子己○○負責在屏東縣九如鄉○○村○○路5 之1 號設 置工廠製造。另高科技食品中之CE膠囊、SOD 錠、麗美錠、 宜麗膠囊、HCA 健美纖、安神樂、顧欣安等產品,約在89年 底是由我委託翰晟公司代我製造的。」、「(提示印有碧特 事業集團所轄歐洲區相關事業體、美洲相關事業體、東南亞 相關事業體等3 個事業體之台南縣永康市碧特有限公司廣告 傳單1 份,問:東南亞相關事業體下轄碧妥、碧泰、蕾迪雅 、明旻……7 公司,該7 公司可是均為你所經營?你所經營 之公司與歐洲相關事業體、美洲相關事業體有何關聯?請提 供相關聯之資料?)前述提示之資料碧特事業集團僅有碧特 公司、碧妥公司、蕾迪雅公司、碧勝公司,其餘公司僅有業 務往來,例如曾購買相關產品原料。」、「(問:前開如歐



洲、美洲事業體並無具體關聯,何以要推出廣告,動機為何 ?)我在廣告單上所列之公司係我曾向其購買原料或產品, 並向消費者說明碧特事業集團產品皆係來自廣告單上之公司 。」、「(問:前述高科技食品既然係國內翰晟公司製造, 為何你對外宣稱來自美國FITNESS 高科技產品?)因90年以 前我係向明旻公司訂購前述高科技食品,之後我乃提供處方 予翰晟公司製作,而宣傳資料係舊資料,所以才會有一直沿 用情形。」等語(見調查站卷㈡第1 至5 頁);同日於檢察 官偵查中供稱:「(問:前述化妝品及高科技產品銷售由何 公司?)蕾迪雅公司,我在該公司有做一些企劃工作,銷售 部分是由丁○○負責。」等語(見偵字第8762號卷第93頁) ;於原審92年2 月12日訊問時供稱:「我實際負責的是碧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年到88年負責碧特公司,蕾迪雅公司 是負責企劃的工作,碧勝公司我是負責人。」等語(見原審 卷㈠第74頁)。被告戊○○於91年4 月24日調查時供稱:「 (問:碧妥公司有無自備工廠生產化妝品?若然,所生產之 化妝品項目有那些?)碧妥公司於民國86年9 月20日核准設 立,至89年9 月間開始設廠生產化妝品迄今,所生產的化妝 品種類有皙白美膚霜、荳蔻美膚霜、荳蔻美膚液、氨基酸潔 膚霜、皙白精華液、再生眼膠、修護皙白日霜、防曬隔離霜 、美白粉底乳、克立果卸妝乳等10種。」等語(見調查站卷 ㈡第19頁背面至20頁)。被告己○○於91年4 月22日檢察官 偵查時供稱:「(提示編號lB至l0B ,蕾迪雅化妝品,問: 此10種產品是否是在屏東縣九如鄉○○村○○路5- 1號工廠 所製造?)是,是我與戊○○所製造。是甲○○委託製造的 。約有2 年多,從921 地震那年開始製造。」等語(見偵字 第8762號卷第41頁背面至42頁)。證人梁李美蘭於原審審理 時亦證稱:「我是丁○○的大嫂,90年左右蕾迪雅生技公司 設立之初,是甲○○叫我當負責人,公司的事情是甲○○在 處理,我不知道公司的貨如何來,也不知道在那裡製造,甲 ○○也沒有告訴我。」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10 、211 頁) 。又被告甲○○丁○○均係「碧特事業集團」之創辦人, 並由被告甲○○任董事長,被告丁○○擔任總經理一職,且 碧妥、碧泰等公司,均為碧特事業集團相關事業體等情,亦 有蕾迪雅事業手冊1 本在卷可稽(見調查站卷㈡第179 至19 8 頁)。此外,復有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91年5 月10日高 縣稅工字第0910044133號函及隨函所附碧特有限公司營利事 業設立登記及歷次異動登記申請資料1 份(見調查站卷㈠第 2 至53頁)、臺南縣稅捐稽徵處新化分處91年5 月20日縣稅 新分一字第0910018998號函及隨函所附蕾迪雅生技股份有限



公司稅籍異動資料、營利事業設立登記申請書、設立登記表 、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表等(見調查站卷㈠第54至63 頁)、臺南縣稅捐稽徵處新化分處91年5 月20日縣稅新分一 字第09 1001899號函及隨函所附碧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稅籍 異動資料、營利事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及設立登記表等(見調 查站卷㈠第64至68頁)、臺南縣稅捐稽徵處新化分處91年6 月21日縣稅新分一字第0910024589號、第0910024590號函及 隨函所附碧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碧圓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稅籍異動資料、營利事業設立登記申請書(見調查站卷 ㈠第69至83頁)、屏東縣稅捐稽徵處91年7 月10日屏稅工字 第0910 072219 號函及隨函所附碧妥實業有限公司登記基本 資料1 份在卷可稽(見調查站卷㈠第85至88頁),此部分事 實堪信為真實。
㈡上揭事實二部分,業據被告甲○○於原審供稱:「(問:為 何宣傳單上有寫法國製造?)那是我們最早期的產品,在86 、87年的時候,扣案的物品是我們後來在台灣生產的。包裝 盒上我們寫的是法國的技術來源,包裝品、包裝盒上確實有 記載檢察官犯罪事實,附表所寫的字樣,但那是強調技術來 源及原料。化妝品工廠沒有經過許可。化妝品是在屏東縣九 如鄉○○村○○路製造的,是在89年左右開始製造到91年。 」、「工廠的機械原料都是我出資,原料的訂購是我妹婿戊 ○○叫的,配方大部分是我給的。」、「(問:化妝品的部 分何時開始自己生產?)印象是89年。詳細時間不記得。」 、「(問:化妝品部分有無在其他地方生產?)有的是跟翰 洋公司買的,附表一編號7A、4A。附表一A 的部分是舊產品 ,約是89年生產的。B 的部分是新產品。」、「除7A、7B是 跟翰洋公司買的,其他都是叫戊○○做的。我提供公司生產 的配方,但沒有提供分析品的設備給他,他會去處理。」、 「綠白的部分是我們進口的包裝,我們一開始就用蕾迪雅的 品牌,客戶反應包裝不好看才改成灰藍,我們在臺灣製造的 時候也把這個包裝沿用下來。」等語(見原審卷㈠第74至75 、152 頁、原審卷㈡第133 至135 、529 頁);被告戊○○ 於原審供稱:「我89年左右開始在黃金路那裡兼差,那邊的 負責人是甲○○,製造的部分是我負責調配,化妝品的原料 調配是我做的,原料大部分是我叫的,付錢不是我付的。包 裝盒的部分我不知道。當初甲○○買機器進來,拿製造的配 方資料給我,配方來源我不知道。我沒有參與直銷,是負責 工廠的事情。工廠有聲請但沒經過許可。生產的東西如檢察 官起訴書附表一所載。」、「甲○○偶爾會跟我討論配方的 資料」、「(問:有無申請取得許可證?)因為覺得地太小



,九如那邊是暫時的而已,所以就沒有申請。」、「(問: 你負責什麼事?)我負責製造化粧品。」、「(問:原料、 配方、生產的器具設備誰負責?)原料是我叫貨,甲○○付 錢,生產的器具是甲○○付的。」、「(問:檢驗結果檢察 官認為都有含藥,有何意見?)這些依規定如果含藥超過標 準就要申請,如果沒有超過就不用申請。」等語(見原審卷 ㈠第77頁、卷㈡第538 、540 至541 頁);被告己○○於原 審供稱:「所有的錢都是甲○○丁○○2 個人所賺取。我 僅是將我的地無償交給甲○○去蓋工廠,那是空地,機械、 原料都是甲○○的,我幫他找工人包裝。我所負責的工作是 從工廠送貨過去給他們及交付買原料的錢,而原料是甲○○ 去訂購的。」、「(問:屏東九如的廠房誰在負責?)我。 因為我先生只負責製造化粧品。」、「(問:是否知道為何 工廠登記沒有過?)因為是臨時搭建的鐵皮屋。」、「(問 :這些原料誰負責訂購?)戊○○,有一些甲○○會拿過來 。」、「(問:包裝誰去負責訂購或甲○○送過來?)外包 裝是甲○○接洽廠商自己送過來的。」、「(問:你有提到 說甲○○曾經向國外訂購,因為進口成本太貴了,才會僱用 我和我先生來製造,有無講過這句話?)我有講過,這是我 個人的意見,是我姐姐跟我聊天。」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2 5 頁、卷㈠第437 至439 頁),均供述自89年間起在屏東縣 九如鄉○○村○○路5 之1 號設立工廠,未經主管機關發給 許可證,由被告甲○○出資提供工廠生產所需之機械器具、 原料、包裝盒、包裝瓶等,另提供被告戊○○化粧品配方及 技術書面資料,再由具備化工知識之被告戊○○負責調製化 粧品原料配方,先後從事製造生產「克利果卸粧乳」等如附 表一所示之化粧品共10種。其中:⑴晶瑩美膚霜(灰藍)( 即附表一編號7-B) 含有Kojic acid 4.2%;⑵修護日晚霜( 灰藍)(即附表一編號8-B) 含有Magnesium ascorbyl pho sphate 0.017%;⑶晶陽潤膚霜(綠白)(即附表一編號9- A) 含有Titanium dioxide 2.0% ;⑷晶陽潤膚霜(灰藍) (即附表一編號9-B) 含有Titanium dioxide 2.0% ;⑸美 白粉底乳(灰藍)(即附表一編號10-B)含有Titanium dio xide 4.7% ;⑹美白粉底乳(綠白,批號000939)、美白粉 底乳(綠白,批號000720)(即附表一編號10-A)含有Tita nium dioxide 4.4% 及11.10 %;⑺晶瑩美膚霜(綠白)( 即附表一編號7-A) 含有Hydtoquinone 4.0% ,該成分業經 行政院衛生署於79年2 月28日以衛署藥字第854964號公告列 為藥品管理,不得摻用於化粧品中,且附表一編號1-A 、2- A 、5- A、6-A 、8-A 、9-A 、10-A包裝盒上載有:Manufa



ctory: Tech Source Kariflore France By Pikar Lab 等文 字;3-A 、4-A 、7-A 包裝盒上載有:Manufactory:Tech So urce Kariflore France By Hedyun Yenchow Lab ;附表一 編號2-B 至10-B包裝盒上載有:Manufactory:Tech Source B ewin France By Bewin Lab等情;又附表一編號1-A 、2-A 、5-A 、6-A 、8-A 、9- A、10-A包裝盒上確載有:Manufa ctory:Tech Source Kariflore France By Pikar Lab 等文 字;編號3-A 、4-A 、7-A 包裝盒上載有:Manufactory:Te ch Source Kariflore France By Hedyun Yenchow Lab;附 表一編號2-B 至10-B包裝盒上載有:Manufactory:Tech Sou rce (Source部分包裝盒上經核閱確有,筆錄中漏載)Bewi n France By Bewin Lab 等文字之事實,亦經原審勘驗屬實 ,有原審92年6 月20日訊問筆錄1 份在卷可憑(見原審卷㈠ 第148 、149 頁)。另扣案之蕾迪雅化粧品系列,經分別送 新(灰藍)、舊(綠白)包裝之化粧品至行政院衛生署藥物 食品檢驗局檢驗,其中附表一編號7-B 之晶瑩美膚霜(灰藍 )含有Kojic acid 4.2 %;另編號8-B 之修護日晚霜(灰藍 )含有Magnesium ascorbyl phosphate 0.017% ,及編號9- A 、9-B 、10-A、10-B化粧品確有Titanium dioxide;另編 號7-A 化粧品含有「Hydtoquinone」成份等情,亦有行政院 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1年6 月18日藥檢壹字第9108397 號 函及隨函所附檢驗成績書數張在卷可稽(見調查站卷㈣第2 、14至23頁)。再者,行政院衛生署業分別於87年3 月2 日 以衛署藥字第87010457號公告、89年6 月5 日以衛署藥字第 89028104號公告「Titanium dioxide」、「Kojic acid」、 「Magnesium ascorbyl phosphate」為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 劇藥品基準之成分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㈡ 第194 至196 頁)。又「晶陽潤膚霜(綠白)」、「晶陽潤 膚霜(灰藍)」、「美白粉底乳(灰藍)」、「美白粉底乳 (綠白)」等化粧品(即附表一編號9-A 、9-B 、10-B、10 -A),均含有Titanium dioxide成分,並於包裝紙盒及使用 手冊之內容宣稱具有「隔離紫外線」、「美白」等防曬效能 ,亦有蕾迪雅化粧品系列手冊在卷可稽(見調查站卷㈡第21 1 、212 頁)。此外,復有行政院衛生署91年7 月23日衛署 藥字第0910044938號函1 份在卷可證(見偵字第8762號卷第 267 、268 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被告甲○○辯護人 雖於本院審理時提出化粧品包裝盒9 個,辯稱:案發時其自 行生產之化粧品包裝盒並非如原審判決附表一灰藍色之化粧 品包裝盒,而是如其現在所提出之包裝盒,該包裝盒上並無 原審判決記載之「技術來源、克麗芙蘭」或外國原裝進口等



字樣,而係記載技術來源特科技字樣云云。惟前開系爭化粧 品包裝盒上文字記載之事實,業經原審勘驗屬實,有如前述 ,被告甲○○丁○○戊○○己○○等人在場並表示無 意見等語,有原審92年6 月20日訊問筆錄1 份在卷可稽(見 原審卷㈠第148 、149 頁)。本院前審並於96年7 月20日前 往屏東縣九如鄉扣案證物現場勘驗責付由被告己○○保管之 扣案物及置於原審法院之扣案物(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之保 養品),結果與原審判決所載之內容並無不符,製有勘驗筆 錄及照片與包裝盒實物附卷可憑(見本院上訴卷㈡第158 至 222 頁),足見被告甲○○辯護人事後再提出不同之化粧品 包裝盒爭執上面所載文字之內容云云,顯不足採。 ㈢上揭事實三部分,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供稱:「(問: 何時委託翰晟公司製造高科技食品?)89年間開始。委託製 造之產品由我在縣調站所言7 種產品,是陸續委託製造。」 、「(問:生產之處方何來?)我有提供配方,原料及機器 由顏貴芳自己處理。」、「(問:包裝盒及標籤何人提供? )由我提供,他包裝好後將成品交給我。」、「(問:委託 製造之高科技產品所使用之包裝與之前向明旻公司購買時之 貨物包裝是否相同?)是的,因明旻公司之包裝亦是我提供 的。」、「(問:其上衛生署核准字號是否明旻公司申請? )是的。」、「(問:為何對外宣稱是外國進口?)之前是 進口的沒錯,廣告單也印好了,後來對外表示這是引進國外 技術。」等語(見偵字第8762號卷第91頁背面至93頁);於 原審供稱:「與翰晟公司之間的業務往來,大部分以電話聯 絡,我有提供產品的資料、配方給翰晟公司,包裝盒是請印 刷工廠印製。」、「向明旻公司所買的保健食品,與提供給 被告顏貴芳翰晟公司的包裝盒相同。包裝盒是我另外找印刷 廠印製的。」、「開始委託被告顏貴芳製造的詳細日期我不 知道,我的印象應是89年底。因為保健食品賣的不好,包裝 盒之前製作的數量龐大,所以這一年半的時間一直沿用FlTN ESS 的名字。」、「我提供原來的配方給顏貴芳後,請他按 照配方做我要的產品,我只有交給他成份,沒有指明說那個 國家製造的,他就幫我找成份,再按照配方比例調配成膠囊 。被告顏貴芳還要打片、裝瓶、裝盒,完成後再寄給我們。 PTP 打片的盒子、玻璃瓶是被告顏貴芳的,包裝盒、玻璃瓶 外面的標籤是我們提供的。包裝盒、標籤如果用完,他們會 跟我們公司講,不是跟包裝盒的公司講。被告顏貴芳只有收 取製造的費用,不包括產品銷售的分紅。」等語明確(見原 審卷㈡第127 至133 頁)。同案被告顏貴芳於偵查中供稱: 「(問:翰晟公司何時開始接受碧特公司甲○○之委託事務



?)已有5 、6 年了,都委託我們一些食品的製作及包裝。 」、「(問:編號8B、3B、4B、2B、9B、5B及CE膠囊是否均 由甲○○委託翰晟公司製造?)是。甲○○給我公司配方, 由我公司自行採買材料製造,外包裝由甲○○提供,由我公 司負責包裝。」、「(問:明知外包裝寫有進口字樣,為何 還要幫他製造?)他每次都是等我們製作好才把包裝拿來。 」等語(見偵字第8762號卷第45頁背面至46頁),於原審中 供稱:「(問:在89年1 月份,甲○○有無跟你們公司進行 什麼樣的交易或業務往來?)應該有,他有委託我們代工一 些保健食品。這些保健食品的原料是我們購買的。有好幾家 原料商不是只有一家而己,有美隆貿易、明台化工、恆宜貿 易。美隆、恆宜是進口商,這些原料大部份是進口的。」、 「(問:原料進口後你們翰晟公司如何作成成品?)照配方 秤量、混合、充膠囊、打錠、分裝、包裝。」、「(問:起 訴書附表一、二這些東西是不是你們公司製造的?)有些是 有些不是,2B、3B、4B、5B、7B、8B、9B,這些都是我們公 司製造的。甲○○委託製造,配方是甲○○給我們的。」、 「(問:產品的包裝如何來的?)標示的印刷材料是甲○○ 提供給我們的。我們負責包裝。」、「(問:有無看印刷內 容是不是與實際上相符?)會。」等語(見原審卷㈡第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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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蕾迪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翰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碧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碧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碧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