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富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09月30
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 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依規定繳交第三 審裁判費42,783元,前經本院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該命補正之裁定已於97.12.25 送達,迄仍未見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古金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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