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己○○
辛○○
丁○○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複 代理 人 乙○○ 住苗栗縣苗栗市○○路1462巷15號
被 上訴 人 泰升紙器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竹南鎮大厝里獅山5之4號
法定代理人 庚○○ 住同上鎮○○里○○鄰○○路155號
被 上訴 人 戊○○ 住苗栗縣頭份鎮尖下里1鄰尖下14之2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中市○○○路○段196號11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三百九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五萬九千四百十五元,除已繳一千五百元外,其餘五萬七千九百
十五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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