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6年度,152號
TPDV,106,消債補,152,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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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倪堇萱(原名:倪淑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於民國95年間 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惟當時銀行所提還款條 件為月付金新臺幣(下同)31,355元、分80期、0%利率,聲 請人雖覺月付金額過高,然為解決債務只好答應,後約繳納 1 年多約17期即因無力負擔而毀諾等語,請說明聲請人「毀 諾時」每月收入來源及數額為何?每月必要支出為何?並請 提出「毀諾時」每月收入、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 佐。
㈡聲請人自陳自104 年5 月起迄今均於徐永現地政士事務所擔 任助理,每月薪資22,000元等語,請說明自104 年2 月起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除前開徐永現地政士事務所之薪 資所得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 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給付薪 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 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 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另請提出聲請人之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在外租屋費用 8,000 元等語,並提出住所地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 ○街0 巷0 號12樓之8 之房屋(租期為105 年3月16日至107 年3 月15日)租賃契約書為憑,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 與他人同住?如是,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房租?併請提出住 所地房屋「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 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 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說明聲請人住所地與戶籍地( 地址: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2 樓)不一致原因為 何?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 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㈣承前㈢,請說明聲請人於104 年5 月1 日至105 年3 月15日 此期間是否居於住所地房屋?如是,請提出住所地房屋於前 開期間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 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 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係與 何人同住?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房租?若係於他處租屋,亦 請說明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 」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 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 出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手機費7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手機費 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 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㈥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日常用品費1,0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 日常用品費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購物發票、繳費收據等)。
㈦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每月搭乘大眾交通工具 ,支出交通費800 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 交通費之數額為多少?該支出數額之計算方式(諸如:搭乘 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等)為何?,並請 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車票等)。 ㈧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兒子林能 祥扶養費4,500 元,扶養義務人有2 人等語,請說明聲請人 「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扶養費之數額為多少?該數額係如何 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伙食費、學費、手機費、健 保費等)?併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在學證明、學費 收據、電信費帳單等)。另請提出林能祥之最新全戶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及104 年度、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
㈨承前㈧,請說明聲請人是否與前配偶林志明共同扶養林能祥 ?如是,聲請人與林志明係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請提出林 志明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4 年度、105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身分證字號。若林志明未分攤扶 養費用,亦請敘明原因。
㈩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勞健保費2,670 元,惟依聲請人所提之台北市針織業職 業工會繳款收據影本所示,106 年1 月至106 年3 月之經常 會費為570 元、互助金為90元、勞保費為4,944 元、健保費 為4,814 元(備註:本人倪堇萱及健眷林能祥共2 人),請 說明聲請人是否主張「目前」每月支出經常會費、互助金、 勞保費之數額分別為190 元、30元、1,648 元?聲請人「目 前」每月支出「個人」健保費之數額究為多少?若有其他支 出相關證明文件併請提出。
二、除內湖西湖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0000000 號)以外 ,請聲請人提出名下其他於各金融機構全部存摺(包含薪資 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 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另請提出受 扶養親屬林能祥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 包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 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 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 為佐。
三、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四、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林能祥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 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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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