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7年度,1764號
TCHM,97,上易,1764,200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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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7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律師
      魏正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蔡素惠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
度易字第160號,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26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戊○○乙○○均無罪。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係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 司臺灣分公司(下稱速聯公司)位於臺中縣大里市○○路37 1號沖壓廠之經理,為該場所實際管理監督者,亦負責聯繫 機器維修。於民國95年10月13日因廠內之機台(即臺中縣消 防局火災現場平面圖之C3機台,下稱C3機台)故障,而於翌 日即14日委請宗源機械企業有限公司員工即被告乙○○前往 維修,其身為沖壓廠經理,自有義務注意廠內機台清潔,防 止火苗引燃致發生火災之可能。而依其注意能力及當時之客 觀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該故障機台附近 因平日缺乏清理而佈滿重油。而乙○○係從事鐵工工作,平 日需使用乙炔、氧氣筒等切割、加熱施工之工具,亦應注意 使用乙炔切割施工時,產生之火花會四處飛散,有發生火災 之危險。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 ,致使用乙炔切割C3機台軟鋼之火花飛散,引燃機台附近之 潤滑用重油或其他可燃物,而擴大燃燒至鄰近之西湖路373 號之弘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373之1、379、381、383、385 、385之7號及草堤路158巷19弄10、12、16號,共計11戶, 造成損失,並致生公共危險,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173 條第2項之失火罪嫌云云。
二、訊據被告戊○○乙○○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因上揭C3機台 發生卡模情況,而在現場維修排除機械故障,並發現廠房發 生火災等情不諱,然均堅決否認有何疏失致引燃該機台附近 潤滑用重油或其他可燃物,並延燒該廠房及鄰近廠房等情事



,且皆辯稱失火當日在維修C3機台時,並未使用乙炔、氧氣 筒等切割,彼等亦係發現廠房失火嚴重後,才自C3機台處撤 離,本件火災起火點並非在C3機台處,更非彼等使用乙炔引 燃油脂所致等語。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等涉犯上揭失火 罪嫌,無非以:依證人羅文輝之證述,及被告戊○○之供述 暨其所提速聯公司機台保養作業程序規定,足證其為速聯公 司沖壓廠經理,係現場實際管理監督者,有義務注意廠內機 台清潔,防止火苗引燃致發生火災之可能。依被告乙○○臺中縣消防局談話筆錄及證人趙祐詩、吳俊東(分別為臺中 縣消防局火災調查課隊員及技佐)之證詞,暨臺中縣消防局 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附相片編號80至86,足證案發時被告 乙○○係因C3機台卡模,正在使用乙炔切割該機台南側軟鋼 ,而有掉落四處的鐵渣。另依證人朱德城證稱:「我要去開 我的車,放在369、371號廣場,看見濃煙從371號大門冒出 來,回頭看,發現裡面中間靠右邊有一團火。……當時距離 371號只有20步的距離」。證人賴坤泰證稱:「我在371跟12 號中間防火巷的稻田,看見火是從371冒出來,有延燒到防 火巷,但是還沒延燒到12號。……我剛到現場滅火,12號還 沒有燒,看見火是371號噴向12號」。證人林樺年證稱:「 案發當天下午有5個小姐一起加班,下午3時40分時公司即37 3號裡面皆無異樣……看到跟371號相鄰之採光罩有火光,跑 出去看看到371號在冒濃煙……即打119」。證人即消防局第 三大隊隊員黃建達證稱:「本件是我先到達現場,車停在37 1號門口,裡面有大量濃煙冒出,373號沒有……371號裡面 的屋頂都是濃煙,明顯看到右前方有東西在燃燒,大約高12 0公分,就朝該處射水,距離約10公尺遠」。證人趙祐詩證 稱:「起火點在371號東側C3機台,因該機台有1個操作面板 ,比較東側的9個機台,該機台受燒最嚴重」足證本件火災 起火處為西湖路371號之C3機台。另依卷附臺中縣消防局火 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載認起火原因之判斷為:⒈經現場勘查 ,排除物品自燃、電線短路引燃之可能性;⒉研判大里市○ ○路371號為起火戶,該戶內東側C3沖床附近應受較長時間 的燃燒,為最初起火點,不排除施工不慎引燃機台附近潤滑 用重油或其他可燃物繼而擴大燃燒之可能性等為論據。三、惟查本件上開現場目擊火災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及證人 黃建達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任職哪裡?)臺中縣消 防局第三大隊大里分隊。」、「(本件是否由你前往搶救? )是的。」、「(你到場時,371、373號狀況如何?)我不 知道哪戶是哪個號碼。我到達的時候,左邊那戶,我不知道 號碼,但是左邊那戶是起火戶。左邊那戶濃煙很大,我深入



到裡面去。」、「(你有進去371號裡面?)有,我到裡面 射水。」、「(火在哪裡?)左邊進去,我進去距離我不知 道,進去在廠房右前方,射水右前方那邊我有看到火光,那 時屋頂都是濃煙。火源在我右前方。」、「(屋頂著火?中 間還是地上著火?)上面都是濃煙,上面沒有火。只有下面 、右前方有火。」、「(你說左邊是371號,請說明左邊在 那裡。(提示機台位置)火在C3、C4的位置。當時裡面都是 濃煙。看到火的地方就是那裡。」、「(地面上有火?)不 是地面。我半蹲進去,就是一個紅色的,都是濃煙,我看到 火點。我所謂下面,就是我半蹲,火團約有一個人高,寬度 有一米以上。」、「(你半蹲姿勢,拿著水槍進去,有無因 為地面有火,遭遇阻礙?)沒有。從鐵捲門進去,到我發現 火點的廢料區,都沒有。」、「(所以火都是在一米以上的 高度?)我進去看到,就是一個火點,只看得到那個地方, 再裡面就看不到,整個上面都是濃煙,根本看不到,我進去 看到那個位置有紅點,所以我射水。」、「(你進入373號 看到什麼?)那時候只有煙沒有火。」、「(371、373號中 間的通道呢?)我沒有進去。那時候都是煙而已。」、「( 是否火直接在天花板上面燒?)不是。」、「(你能判斷37 1、373號何者先燒起來?)左邊。我第一到達現場的時候, 左邊。」、「(你是否或是能否確定何者先燒起來?)我到 的時候,右邊根本沒有火,只有一點煙。但是左邊整棟都是 濃煙。所以我認為是左邊先燒起來。」。證人姚艾冰於原審 審理中具結證稱:「(95年10月在哪裡工作?)373號弘勝 公司。」、「(95年10月14日,你是否上班?)那天我下午 加班。」、「(你看到什麼?(提示現場圖)看到外面都是 煙,我們工廠373號門口,外面整個西湖路上全部都是白煙 。大家都跑出去外面看,外面全部都是白煙。回過頭看到37 1號C3機台那邊有火跑進來。」、「(你剛剛說,你向法院 表示371號起火點是C3機台,但是實際上你並沒有進去?) 我講得是依照剛剛位置圖上C3機台那個位置,我是說大概那 個位置。」。證人朱德城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工廠 在西湖路369號?)是的,我是負責人。公司名稱是大軍產 業股份有限公司。」、「(369號與371號、373號距離為何 ?)鑫鴻寶(即371號)距離我10來公尺,弘勝距離我2、30 公尺。我繪圖相關位置在位置圖下方。」、「(95年10月14 日當天,你是否到369號?)有。」、「(你是否知道火災 ?)知道。我剛好要去開車,我走到車,發動引擎,然後發 現前面都是煙,嚇一跳,詳細一看,才發現煙都是從第一間 鑫鴻寶出來的。那時候我的角度也可以看到弘勝,那邊沒有



煙跑出來。然後我走回去369號打119。然後我叫裡面的人拉 消防設備要去鑫鴻寶救火。但是已經都是濃煙無法進入。」 、「(你下車後,是否往371、373號裡面看?)有。我看到 濃煙,鑫鴻寶的門沒有完全打開,門約打開一半,濃煙一直 從打開的地方竄出來。然後我在窗戶看過去,裡面右邊中間 的地方,有在著火。然後趕快打119。當時我看到373號好好 的,有從別的地方吹過去的煙,但是煙沒有從373號裡面跑 出來。」、「(你所說371號右邊中間,是指靠373號弘勝那 側?)對。」、「(你從371號窗戶看進去,是否看得到裡 面機台?)那時候看不到機台,看到火,但是靠右邊牆壁、 中間的地方,有一堆火。」、「(火是在上方、中間或是下 方?)中間。」、「(你當時角度,是否看到371號外側屋 頂?)可以。沒有火。」;證人林薰洲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 稱:「(在大里市○○路373之1號工作?)是的。我是負責 人。」、「(火災發生時,你人在373之1號工廠內?還是外 面?)我在裡面工作。」、「(如何知道外面有火災?)我 在工作時,聞到臭味,覺得奇怪,跑出去看,看到鑫鴻寶那 邊都是煙。」、「(373號弘勝呢?)第一眼看到的時候, 往外面就是鑫鴻寶、弘勝那個方向,那邊有煙,我趕快跑進 去打110,然後車子在工廠右邊,擔心妨害消防車,就移動 到對面。移動的時候,弘勝的車子也都移過來我移車那邊。 停好車,我去看火勢,我看到鑫鴻寶、弘勝上面那個火舌已 經竄過來弘勝那邊了。」、「(從第一次看到有煙,到移車 ,到移車回來,共花多少時間?)看到第一時間打電話,然 後移車,然後再看現場。確實時間無法說,大約5、6分鐘有 。」、「(你離開5、6分鐘,沒有看到火勢?)第一次我就 是聞到臭味,出去看的時候,鑫鴻寶那邊,煙就很大,就出 來就馬上去打119,打完我就移車子,再過來看,上面他們 已經燒到弘勝這邊,火舌已經往這邊、在牆壁上、在最高的 地方、牆壁,這樣看到,火苗已經這樣出來了。怎樣燒我不 曉得,就我看到的時候,火舌已經在上面了,從那邊燒過來 了。我離開5、6分鐘,沒有看到火勢。」、「(你聞到煙味 的時候,跑出來,有無看到鑫鴻寶或是弘勝有任何火?)我 聞到煙味,看到鑫鴻寶外面都是煙,火沒有看到。」、「( 為何在(消防局)第一次談話筆錄稱:你在報119之後,就 走到大門外道路上,看到373號的鐵捲門打開,透過鐵捲門 往內看,看到373號西側、後側有火冒出,火在牆上較高處 。為何這樣講?)373號弘勝的門都是開的,沒有關著。第 一次我沒有講到我看到煙,看到煙我才報警,但是我沒有講 到。我看的時候,看到弘勝裡面,第一次我沒有講看到火舌



如何。因為消防局沒有問到我聞到味道那時的情況。而且製 作完筆錄之後,我隔壁不知道門號的廠房,就是我繪製位置 圖上寫上「隔壁」位置的廠房,該廠房裡面一個人,跟我說 要講清楚一點,他說要講清楚才可以。所以隔幾天我就到消 防局再做筆錄。第二次筆錄講得比較詳細。那個人姓名我不 知道,但是我認得人。」等情,固堪認火災延燒方向,自廠 房外側觀察,大致係由上開西湖路371號,向373號,或向同 市○○路158巷19弄12號方向延燒;然該證人等均係站立地 面平行向火場方向觀看,而本件受燒之所有廠房,均為鋼架 鐵皮造房屋,不可能由外界透視廠房內受燒情形,且上開證 人等均證稱看到現場時,已濃湮瀰漫,更難以窺見確實起火 點。則關於起火點之判斷,自難以上開證人所證述為依據。四、至本件火災經臺中縣消防局火災調查人員調查結果固認為: 「研判㈡起火戶之研判:⒈據大里消防分隊出動觀察記錄— 到達時狀況:「到達現場時,僅西湖路371號發生火災…… ,373號只有濃煙。」。⒊仔細觀察371號及373號正面烤漆 浪板變色、變形情形,以371號較373號嚴重(如相片67), 且371號(如相片68)內屋頂鋼樑變色程度亦較373號(如相 片69)嚴重。⒌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及相關可稽事證,研判 火流來自大里市○○路371號,故為起火戶。㈢起火處所研 判:⒈比較371號內受燒情形:南側及北側受燒尚屬輕微, 鐵質物品變色程度小且尚有部分紙質物品殘留,西側鐵、鋁 原料、潤滑油區、工作桌區及模具架區等均輕微受燒變色, 東側牆上電纜線受燒後變色程度明顯較西側牆上電纜線嚴重 ,東側沖床區以C1—C4機台受燒後變色情形較C5—C9機台嚴 重,而觀察東側C1—C4機台上方屋頂鋼樑,以C3上方鋼樑受 燒後變色最為嚴重,且比較附近機台旁操作面版,以C3機台 面版(如相片70)燒失情形較C2機台面版嚴重(如相片71) ,故研判371號東側C3沖床附近應受較長時間的燃燒,為最 初起火點。㈣起火原因研判:⒈該工廠為腳踏車零件齒盤加 工行業,生產過程中不需要且亦未發現可造成自燃之危險物 品或化工原料置放其內,故可排除上述之類似物品自燃之可 能性。⒉經仔細檢查廠內各處電源線(如相片72、73),僅 有一處有斷裂的痕跡(如相片74),但於斷裂處並未發現疑 似電線短路熔痕,且總開關呈現關閉狀態(如相片75),起 火處C3機台已於本(10)月13日故障,故該機台電源已斷電 ,且附近亦無電源線經過或擺放任何電器產品,復經火災關 係人戊○○於談話筆錄中供稱:『沒有開電,有電會造成維 修人員危險。』,故可排除因電線短路引燃之可能性。⒊火 災發生後,於371號大門前發現有1具氧氣鋼瓶及1具乙炔鋼



瓶(如相片76),且其導管因鐵捲門掉落後壓於下方(如相 片77),在工廠內鐵捲門附近發現氧—乙炔使用的噴嘴(如 相片78、79),C3機台模具處下方軟鋼四個面均有明顯的切 割跡象(如相片80至83)及切割掉落四處的鐵渣(如相片84 、85),且一旁還有防止切割產生火花噴濺用的鐵片(如相 片86),若為氧—乙炔氣切割時產生的高溫火花不慎引燃機 台附近潤滑用重油(如相片87、88)或其他可燃物,繼而擴 大燃燒,則實有可能。復據火災關係人乙○○於第一次談話 筆錄中供稱:『因為C3機台卡模,我當時要把夾住的軟鋼水 平切斷,正在切卡住的南側面軟鋼,我有以鐵皮圍住作防護 ,防止切割產生之鐵渣亂噴。』故研判起火原因不排除施工 不慎引燃機台附近潤滑用重油或其他可燃物,繼而擴大燃燒 之可能性較大。」
五、但觀之本件上開西湖路371號與373號廠房,均為鋼架鐵皮造 ,且由同一業主同時間建造,分租予速聯公司與弘勝公司使 用,所使用之建材並無不同。而火災後經以空拍攝取之照片 (見本院卷)顯示,上開371廠房東北側屋頂並未明顯塌陷 ,373號廠房西北側則已屋頂變形塌陷。經速聯公司委託財 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及原審法院囑託內政部消防署勘驗 鑑定結果,亦均認為本件上開373號廠房係以西北側鐵皮附 近受燒嚴重,該處屋頂及牆壁鐵皮變形、塌落嚴重,而上開 371號現場係以東北側附近鐵皮牆壁呈受燒後變形、塌落嚴 重,其餘機台雖有受燻燒,但並無特殊受燒情形,研判起火 處所應位於371號與373號之後側交界處,有該2單位火災現 場勘驗報告書及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各一分在卷可稽。衡以 臺中縣消防局、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及內政部消防署判 斷起火點之共同基礎,均認火災起火點相較於其他受延燒處 ,因受燒時間延續較久,物品受燒情形自然較為嚴重易遺留 受燒後變形之痕跡。而本件371號廠房內所放置C3機台之位 置,對照臺中縣消防局所拍攝現場照片及現場配置調查圖, 係在該廠房東側接近中間位置,依上揭判斷準則,苟該C3機 台位置為起火點,該371號廠房理應由東側接近中間附近先 受燒變形塌陷,進而延燒373號廠房,亦應由該中間部位先 行變形塌陷,始符合常理。又起火處若確在該C3機台,而該 機台所在之廠房甚且已受燒變形塌陷,該起火處周遭附近之 可燃物亦當因受燒時間長,多已燒失,若為木質材料,更將 受燒炭化嚴重。然該C3機台經內政部消防署勘驗鑑定結果, 卻僅外層中段以上受燻情形較嚴重,整體上並無嚴重受燒之 情形,且其旁放置之木板屏風均未受燒。另控制該C3機台之 開關箱(每一機台各有一固定在地面之控制開關箱,依照片



所示均符合機台之配置位置,顯見自火災迄勘驗時,均未經 更動)原有綠色烤漆,於火災後僅上方面板塑膠控制鈕燒失 ,開關箱側面箱體表面仍保持原綠色烤漆樣貌;反而靠廠房 北側之機台與控制箱均已受燒生鏽(烤漆燒失後底層金屬板 欠缺保護與空氣接觸氧化),足見該C3機台處應非起火點。 至臺中縣消防局雖認該C3機台控制開關箱面板燒失較其他機 台為嚴重;然經參與勘驗鑑定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研 究人員劉維義於於原審明確結稱:勘驗當時,三方共同認為 本件火災現場C4機台(當時臺中縣消防局告知為起火機台) 熱煙係由上往下,故機台旁冷卻機塑膠受熱面僅上方有燒鎔 (下方未燒鎔)情形等語。故該C3機台旁控制開關箱上方面 板燒失嚴重,側面烤漆卻未被燒失,適足以證明該機台位置 火流係由上至下,且係由他處延燒而來。另事後參與本件鑑 定之丁○○、丙○○於本院亦均結稱該C3機台並非起火點, 且引證現場照片詳為說明,而符合燃燒原理。則臺中縣消防 局鑑定結果認該C3機台為起火點,難脫以偏概全之失,自不 足以據為本件對被告論罪之依據。
六、另臺中縣消防局火災調查鑑定報告,依排除法分析,固認為 本件起火原因不排除為被告乙○○施工使用乙炔不慎引燃機 台附近潤滑重油或其他可燃物,繼而擴大燃燒之可能性較大 。然經訊之被告2人均堅決否認火災當天有使用乙炔切割機 台之情事,被告戊○○且辯稱該C3機台上之切割痕跡,係前 一日自行使用乙炔切割,以排除卡模情形所遺留等語。而該 C3機台上方所遺留油脂,經內政部消防署採樣鑑定結果,認 係重質石油類分溜液成分,主要係機台潤滑用;該重質石油 類閃火點(即在實驗室控制環境下足以引燃之溫度)約為攝 氏130度,本件現場並沒有足夠跡證判斷係因C3機台使用乙 炔切割產生火花,引燃該油脂導致火災等情,業經鑑定人丁 ○○於本院結證明確,並有該署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可 按。又鑑定人丙○○於本院亦結稱:本件現場C3機台處所採 取之油品為潤滑油,係屬高閃火點物質(閃火點高於攝氏13 0度),此類物品要在周圍環境作業溫度達攝氏100度以上才 有其危險性,而本件現場並無此一情形,因此即便單純之電 焊(或乙炔)火花亦不會使此類潤滑油起火等語。此外,本 件現場機台係金屬材質,本身為不燃物,機台上及周遭更無 其他充足可燃物足以提供燃燒材料,從而,臺中縣消防局鑑 定報告認起火原因不排除係使用乙炔施用不慎引燃機台附近 潤滑用重油或其他可燃物,無非以可能風險推測火災發生原 因,而非以明確證據支持推論,亦不足據為論斷被告犯罪之 依據。




七、綜上所述,本件並查無任何充分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等有本 件被訴失火之犯行,原審法院未詳予勾稽,即為被告論罪科 刑之判決,核有違誤。被告等上訴意旨否認犯行,並執以指 摘原判決不當,即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為被 告等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張 恩 賜
法 官 林 靜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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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源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